法律知识库

著作权司法解释三大修改9月1日起施行

2026-08-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5分钟 2 次阅读

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司法解释自2002年出台以来的第二次修正,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法律适用标准。

本文将从律师实务视角,对《决定》的三大核心修改进行解读,并提出合规建议。

一、明确“公之于众”认定标准,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决定》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原司法解释要求作品公开须以著作权人自行或经其许可为前提,导致实践中作品被他人擅自公开后,权利人常陷入“自己未主动公开,但侵权人已公开”的尴尬境地。新规实施后,只要作品客观上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不论是否出于权利人自愿,均认定为“公之于众”。这意味着,即使作品系被他人盗取后擅自发布,权利人亦可直接基于作品已公开的事实主张权利,无需再证明“非自愿公开”。这一修改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强化了对发表权行使的实质保护。

二、细化合理使用适用规则,划定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使用边界

《决定》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但书规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公开场所”的限定词“室外”,公开场所的范围扩大,涵盖了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这一修改意味着,普通观众在美术馆、博物馆等室内场所拍照打卡、临摹学习,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新规同时增设“红线”:不得以复制方式“设置、陈列或公开传播”他人作品。例如,将展览中的高清照片打印后举办收费展览或制作商业海报,即构成侵权。这一修改在保障公众合理使用空间的同时,有效避免挫伤著作权人展览作品的积极性。

三、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适用范围,斩断网络“免费搭车”

《决定》将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当前报纸、期刊行业在经营模式上已经从传统纸质媒体扩展到网络数字媒体。将报纸、期刊版面以原格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可以视为纸质转载方式的合理延伸。但除了上述情形以外,以其他形式将报纸、期刊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这意味着,微信公众号、资讯网站、自媒体平台之间相互转载文章,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即构成侵权。新规彻底斩断了长期存在的网络“免费搭车”路径。

四、其他重要修改

除上述三大核心修改外,《决定》还作了以下重要调整:

  1. 新增确认不侵权之诉:将侵权纠纷明确包括“确认不侵害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
  2. 完善诉前与诉中保全制度:增加“因申请诉前、诉中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行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 优化赔偿数额确定规则:删去“无法确定”的表述,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后增加“合理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在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中,增加“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
  4. 调整诉讼时效规定:将“诉讼时效”修改为“诉讼时效期间”,进一步明确起算规则。
  5. 适应《民法典》作相应调整: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条文内容、文字表述和条文序号作了适应性修改。

五、合规建议

面对新规,建议相关主体重点关注以下合规事项:

对创作者:增强权利意识,作品发布时标注版权声明,保留创作底稿、首发记录等证据;发现侵权时及时采取公证等保全证据措施。

对网络平台与自媒体:立即建立授权审核机制,转载前核实权利归属、签订书面许可、留存授权记录。未经许可的网络转载将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对展览主办方:可在入口处明示拍摄与使用规则,明确合理使用与商业使用的边界。

对出版机构:注意区分传统报刊数字化版本与普通网络传播的界限,避免以法定许可为由进行超出范围的网络传播。

《决定》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进一步平衡了权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建议相关企业及个人及时了解新规内容,调整合规策略,防范法律风险。

山河律师
山河律师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团队)— 专注商事诉讼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有法律问题?立即咨询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解答,首次咨询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