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要点为便于理解的摘要,适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 法律依据 | 核心要点 |
|---|---|
| 《公司法》(2023修订)第65条 | 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股不同权的法律基础。 |
| 《公司法》第66条 | 普通决议过半数表决权通过;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
| 《公司法》第89条 | 对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且符合条件、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续期等),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决议作出60日内协商不成,90日内可起诉。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可请求回购。 |
| 《公司法》第54条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加速到期)。 |
| 《公司法》第232条、第240条 | 董事是清算义务人,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组成清算组,怠于履职致损应赔偿;简易注销中全体股东承诺不实的,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这些场景在我们的日常咨询中反复出现——早一步介入,结果往往大不一样
控股股东把利润滚存或挪作他用,小股东既拿不到钱也卖不掉股权。
表决、转让、退出全按默认规则走,真出分歧时没有任何工具可用。
没有约定退出机制和定价方法,「合理价格」全凭对方开价。
加速到期和加速到期之后的连带责任,比想象中来得早。
从风险预防到争议解决,覆盖每一个关键节点
按公司实际与股东关系量身设计。
按目标(拿钱/拿权/离场)倒推路径。
分红之诉、回购之诉、损害责任之诉。
新公司法过渡期的风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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