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要点为便于理解的摘要,适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 法律依据 | 核心要点 |
|---|---|
| 《公司法》(2023修订)第57条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的应自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公司法》第57条第3款 | 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不再要求股东本人在场。 |
| 《公司法》第110条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章程规定更低比例的从其规定。 |
| 公司法解释四(法释〔2017〕16号)第7-12条 | 起诉时须具备股东资格;不正当目的四情形由公司举证;章程实质性剥夺知情权的不予支持;判决应明确查阅的时间、地点与材料范围;泄露商业秘密应赔偿。 |
这些场景在我们的日常咨询中反复出现——早一步介入,结果往往大不一样
EMS 寄给公司却无人签收,或前台拒收,前置程序没留痕,起诉先卡在第一关。
财务报表可以随便美化,看不到原始凭证等于什么都没查到。
一口咬定你有「不正当目的」,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而你还要自证清白。
判决只写「支持查阅」却不含时间地点范围,执行阶段互相扯皮。
从风险预防到争议解决,覆盖每一个关键节点
从书面请求的内容写法到送达方式,把前置程序做扎实。
诉讼请求写清楚,判决才好执行。
拿到账只是手段,追责变现才是目的。
公司确有正当理由时,依法、有据地应对查账请求。
案例详情可点击查看,具体结果因个案事实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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