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要点为便于理解的摘要,适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 法律依据 | 核心要点 |
|---|---|
| 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合同,无法定无效情形的,法院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合同主张投资权益;请求变更股东登记(显名),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等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股东追偿损失。 |
| 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 | 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出资为由请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名义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抗辩的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 《公司法》(2023修订)第88条 | 名义股东名下股权涉及未届期认缴出资转让、瑕疵出资连带责任的,同样适用,实际出资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
这些场景在我们的日常咨询中反复出现——早一步介入,结果往往大不一样
对方翻脸后一口咬定是借款,转账记录本身分不清出资还是借贷。
受让人善意取得后几乎无法追回,只剩下向代持人追赔这条最难走的路。
股权登记在别人名下,法律外观上就是别人的财产,执行异议难度很大。
公司做起来了,其他股东忌惮你的持股,显名程序卡在人合性门槛上。
从风险预防到争议解决,覆盖每一个关键节点
把风险防范做在出钱之前。
打通从实际出资人到登记股东的路径。
风险已经发生时,把损失压到最小。
公司与其他股东如何应对代持争议。
案例详情可点击查看,具体结果因个案事实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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