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要点为便于理解的摘要,适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 法律依据 | 核心要点 |
|---|---|
| 《公司法》(2023修订)第84条 | 对外转让股权应将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0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公司法》第86条 | 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公司拒绝或合理期限内不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均可起诉;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行使股东权利。 |
| 《公司法》第88条 | 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已届期未缴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除外)。 |
| 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 | 其他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未主张,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
|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 | 自然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20%个人所得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被核定;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
这些场景在我们的日常咨询中反复出现——早一步介入,结果往往大不一样
工商已经变更,对方以各种理由拖欠尾款,撤回登记几乎不可能,只能靠诉讼追款。
交易谈了几个月,交割前被其他股东「截胡」,定金和违约责任怎么算没人提。
转让方隐瞒负债和未缴出资,新公司法下受让人还可能背上出资义务。
没查目标公司章程就签约,条款与章程冲突,交割遥遥无期。
从风险预防到争议解决,覆盖每一个关键节点
按「将来怎么打官司」的标准设计条款。
股权已过户情形下的债权实现。
转让方、受让方、其他股东三方立场均能代理。
公司不配合时用诉讼打通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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