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要点为便于理解的摘要,适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 法律依据 | 核心要点 |
|---|---|
| 《公司法》(2023修订)第25条 |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仅违反章程的属可撤销范畴。 |
| 《公司法》第26条 |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未被通知参加的股东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最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行使;仅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 |
| 《公司法》第27条 | 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未达比例、同意人数未达比例的,决议不成立——不成立无除斥期间限制。 |
| 《公司法》第28条 | 决议被撤销或不成立的,公司据以办理的登记应相应变更;公司与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 《公司法》第231条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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