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要点为便于理解的摘要,适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 法律依据 | 核心要点 |
|---|---|
| 《专利法》第64条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
| 《专利法》第71条 | 赔偿四层递进: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法定赔偿;故意且情节严重的可处1-5倍惩罚性赔偿;账簿由侵权人掌握的可责令提交,拒不提交或虚假提交的参考权利人主张。 |
| 《专利法》第67、75条 |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被诉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或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的,不构成侵权;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实验、Bolar例外五类情形不视为侵权。 |
| 法释〔2009〕21号第7条(全面覆盖原则) | 被诉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的,落入保护范围;缺少一个以上特征或有一个以上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落入。 |
| 《专利法》第72、73条 | 专利权人可在起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禁令)与证据保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其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
这些场景在我们的日常咨询中反复出现——早一步介入,结果往往大不一样
权利要求写得过窄或有瑕疵,比对第一步就被挡在门外。
不知该不该下架停产,怕贸然回应反成不利证据。
自己算不出损失,法院只能给法定赔偿,数额远低于预期。
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并行,两条线都要专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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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的一半工作在起诉前。
权利人侧与被诉方双线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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