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要点为便于理解的摘要,适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 法律依据 | 核心要点 |
|---|---|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10条 | 商业秘密定义与侵权行为类型: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 | 民事赔偿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确定;均难以确定的法院酌定500万元以下;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处1-5倍惩罚性赔偿。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9条(新增) | 举证责任转移: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且被诉方有接触可能的,由被诉方证明所使用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或来源合法。 |
| 法释〔2025〕4号(2025-04-26施行)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再犯10万元);导致破产倒闭或损失3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旧口径50万/250万已作废。 |
| 《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 可约定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以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为对价,期限不超过2年。 |
这些场景在我们的日常咨询中反复出现——早一步介入,结果往往大不一样
没有分级权限和操作日志,连他看了什么、带走什么都说不清。
客户名单没做深度信息沉淀,法律上可能根本不算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案件举证周期长,而对方产品已经铺满市场。
员工方面临限制就业却无对价,企业面临条款随时失效的两难。
从风险预防到争议解决,覆盖每一个关键节点
把「三要件」里的保密措施做扎实。
民事索赔为主、刑事报险为辅的组合拳。
损失达标时的刑事路径。
企业合规与员工权益两侧都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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