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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给亲属不用交税?这3种关系才免税

2026-07-24 阅读约3分钟 12 次阅读

近期接到不少家族企业客户的咨询,普遍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只要是亲属之间转让股权,就可以免税。这种理解似是而非,实践中因此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案例不在少数。本文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就此问题作一梳理。

一、基本规则:股权转让按20%缴纳个税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是一般规则。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低价甚至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免税,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二、免税的亲属范围:三类情形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符合以下情形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第一类:直系血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需注意,兄弟姐妹虽属旁系血亲,但法规明确将其纳入,与直系血亲同等对待。第二类:抚养人/赡养人。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第三类:继承。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股权的情形。凡符合上述三类情形的,即便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甚至为零,税务机关亦认可其定价合理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亲属“亲属”二字在法律上范围甚广,但67号公告的免税范围是封闭列举的,不可扩大解释。以下常见亲属关系不在免税之列叔侄:叔叔转让给侄子堂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岳父母/公婆:配偶的父母不在列举范围内上述关系之外的亲属间股权转让,若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账面价值核定转让收入,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仍需申报:免税不等于免申报符合免税条件的亲属间股权转让,仍须依法申报。 股权变更登记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免税事项报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关系证明。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将面临税务稽查风险。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律师建议:定价策略须谨慎即便符合免税条件,定价亦非随意。直系亲属间股权转让,建议定价为0元原始取得成本,避免定价在两者之间。原因在于: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五条第三项,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且符合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受让方可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确认计税基础。若以1元等中间价格转让,则将损失原始计税基础,导致受让方未来再次转让时承担更高的税负。

总结:股权转让给亲属,并非一律免税。唯有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赡养义务的抚养人/赡养人,以及通过继承取得的情形,方可享受免税待遇。且无论是否免税,均须依法申报。家族企业在进行股权结构调整时,建议事先梳理亲属关系、备齐证明材料,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协助,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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