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是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在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侵权获利的计算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2026 年 9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就技术秘密侵权获利认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作出明确指引,对科创企业、工程技术行业的技术秘密保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
某科技公司自主研发高炉煤气前端干法精脱硫技术,并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某工程公司在合作过程中接触到该技术秘密,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后该工程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将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某技术公司、某线材公司,并利用该技术秘密承接了某线材公司高炉煤气精脱硫项目。权利人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权利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工程公司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并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构成侵害技术秘密。案涉技术秘密是工程公司获取该工程项目商业机会的决定性因素,工程公司在项目中取得的报酬,能够反映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认定为侵权获利,对应的补偿性赔偿金额为 4458.49 万元。工程公司主观明知负有保密义务,仍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核算,适用 2 倍惩罚性赔偿后的总额超出权利人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判令某技术公司、某线材公司在各自获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裁判要旨
本案确立一项重要裁判规则:行为人借助他人技术秘密获得商业机会并承揽工程项目,若该技术秘密是项目成交的核心因素,技术提供方从项目中获取的报酬,可认定为技术秘密侵权获利,并以此作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技术秘密维权存在侵权获利举证难的困境。侵权方往往主张项目回款包含设备、人工等各项成本,不能直接作为侵权获利,要求权利人拆分技术贡献比例,抬高维权门槛。本案裁判思路表明,当项目商业机会本身来源于窃取的技术秘密时,无需单独核算项目净利润,可以直接将项目取酬作为侵权获利。
同时本案进一步明确技术秘密纠纷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合作接触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恶意违约披露、使用技术秘密,抢占权利人商业机会的情形,属于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法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合规提示
对于持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应当完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做好研发资料留存,在对外合作、项目对接中规范签署保密协议,明确涉密范围、禁止使用及披露条款。一旦发生技术秘密泄露,应当及时固定权属证据、对方接触涉密信息的证据以及侵权方利用涉密技术承接项目的合同、结算材料,可主张以项目报酬作为侵权获利,并在符合条件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于工程、技术服务商,应当重视合作过程中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合作期间获取的他人技术秘密私自承接项目或者转许可第三方使用,即便项目本身具备其他投入,也不能免除侵害技术秘密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本案体现司法加大对技术秘密保护力度的导向,严厉打击借合作之名窃取技术秘密、抢占商业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技术创新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本文为典型案例实务解读,不构成律所个案法律意见。如有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相关需求,可联系本所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