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律师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这是继今年6月初次审议后,这部关乎全国70余万律师执业根本的法律迎来的又一次重要立法推进。草案二审稿在多个关键领域作出重要修改,释放出一系列影响深远的行业信号。
一、明确宪法作为立法依据,夯实律师制度法治根基草案二审稿明确将宪法作为律师法的立法依据。这一修改虽属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却具有根本性意义——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意味着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律师行业管理的各项制度设计,都将在宪法框架下获得更坚实的法理支撑。
二、推进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
草案规定,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这是此次修法中最具突破性的制度安排之一。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偏低是制约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一块短板。近年来,各地开展的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等试点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此次修法将“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上升为法律规定,意味着刑事辩护将从“部分覆盖”走向“全面覆盖”,刑事律师的执业空间将显著拓展,同时对律师队伍的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
草案二审稿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草案同时提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这一修改的核心价值在于: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从原则性宣示转化为制度性要求。过去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虽有改善,但实践中仍时有发生。此次修法要求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并明确“在职责范围内”保障律师权利——这意味着权利保障不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可监督、可追责的制度安排。
四、规范公职人员离任从业行为
草案二审稿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遵守公务员离任管理有关规定。
近年来,个别公职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职务影响或掌握的案件信息谋取不当利益,引发社会关注。此次修法明确将公务员离任管理规定适用于律师行业,划清了从政到从律之间的行为边界。对于有志于转型从事律师职业的公职人员而言,这意味着必须严格遵守竞业限制、回避等规定;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在引进此类人才时也需更加审慎地审查合规风险。
五、发展涉外法律服务
草案规定,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鼓励律师行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持续增长,而我国高端涉外律师人才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此次修法将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明确“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同时,草案还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港澳律师通过大湾区考试可在广东省九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这既是制度创新,也是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六、鼓励公益服务与法律援助
草案与法律援助法相衔接,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草案还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统筹和组织引导。
律师不仅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此次修法将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从行业倡导上升为法律鼓励,既是对律师行业社会价值的肯定,也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公益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初次审议到二次审议,律师法修正草案不断完善,回应了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此次修法围绕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公职人员离任从业、发展涉外法律服务、鼓励公益法律援助等多个维度展开,既强化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也加强了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
对于每一位律师而言,这部法律的修改不仅关乎执业环境的变化,更关乎职业定位的重新审视——在权利保障更加有力的同时,社会责任和执业规范的要求也在同步提升。草案的审议仍在进行中,但其释放的改革信号已足够清晰: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开放、更加注重权利保障的律师行业新格局,正在走来。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公开立法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最终法律条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