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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3269万惩罚性赔偿案宣判:恶意侵权的“倾家荡产”时代已经到来

2026-08-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5 次阅读

202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知民终943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3269万元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实际控制人耿某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施行后,最高法审理的极具标杆意义的惩罚性赔偿案件。

一、案情回顾原告持有一项核心化工产品专利,被告长期、大规模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时间长达四年多。诉讼中,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账册、销售数据,被告拒不配合。更关键的是,被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试图掩盖实际控制关系,让法院找不到真正的责任主体。

一审法院已判处较高赔偿,二审中最高法进一步改判,全额支持了原告3269万元的诉请。本案的标杆意义在于——最高法直接适用新司法解释的三条核心规则,向市场释放了明确信号。

二、法律分析

第一,“故意”可以推定,实控人“金蝉脱壳”行不通。 新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关系,逃避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可以直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本案中,耿某在微信及电话中能够准确说出涉案专利著录信息,销售过程中采取不开发票的形式规避专利查处。这些行为在新规下被直接认定为“故意”。新规的核心贡献在于完成了从“主观判断”到“行为推定”的规则转换——权利人不再需要证明“被告心里想什么”,只需证明“被告做了什么”。

第二,“举证妨碍”要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账册、资料等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据原告主张及在案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本案被告拒不按法院要求提交财务数据,法院据此采纳了原告的主张。新司法解释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期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或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侵权人越是藏证据,法院越可能按权利人主张的高基数来算——这条规则彻底改变了权利人的举证困境。

第三,赔偿倍数最高五倍,总额上不封顶。 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惩罚性赔偿总额为计算基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总额之外另行计算。本案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3269万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定赔偿额(500万元以下)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权利人必须通过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合理许可费来证明损失基数。

三、建议

对可能成为被告的企业:立即排查,守住底线。 3269万不是终点,而是起点。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505件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18亿元,案均超3500万元。企业法务和知识产权负责人应立即做两件事:第一,全面排查自身产品和技术,确认是否存在侵犯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的风险,尤其是核心化工、医药、电子、软件等领域;第二,完善研发记录、授权链条、合同档案,一旦涉诉,这些材料是抗辩“非故意”和确定合法来源的关键证据。

对权利人:善用新规,精准维权。 本案为权利人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不要只盯着侵权公司本身,要把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一并纳入追责范围。同时,善用“举证妨碍”规则——及时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财务账簿,若其拒不提供,可主张直接采纳己方计算基数。此外,新司法解释允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惩罚性赔偿请求,为权利人根据案件进展调整策略提供了更大灵活性。

四、结论知识产权保护正在从“补偿性”走向“惩罚性”。3269万不再只是一个数字,而是司法向恶意侵权者发出的最明确警告——恶意侵权的代价,已经不再是“赔一点了事”,而是可能“倾家荡产”。如果您的企业不想成为下一个3269万,最好的办法就是从今天开始,把“不侵权”作为经营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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