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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开信息划转他人资金,是技术漏洞还是刑事犯罪?

2026-08-15 山河律师 阅读约5分钟 41 次阅读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在技术圈和法律界同时引发热议。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爬虫技术,从开源社区获取某公司对公支付账户的ID和密钥,随后将账户内2.7万元划转至个人名下,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案值不大,但裁判逻辑极为精巧——“爬取公开数据”与“划转他人资金”被截然不同的法律标尺衡量。这背后,不仅关乎《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更触及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财产”“公开”等核心概念的法律再定义。

01

案例回顾

2024年2月,周某某在G开源社区浏览时,发现某公司开发人员上传的代码中,赫然包含了对公支付账户的ID、密钥等敏感信息。G社区以开放共享为宗旨,未设置任何反爬措施,周某某利用爬虫工具批量抓取了这些公开数据。

随后,周某某尝试使用该密钥登录支付平台,成功进入R公司账户。在R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通过平台的“提现”功能,将账户内2.7万元分次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数日后,R公司对账时发现异常,随即报案。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02

法院裁判

关于爬取公开信息——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定,G社区系开源平台,R公司员工主动上传账户信息,该信息即进入公共领域,公司对该信息的访问控制权已因自愿公开而消灭。同时,G社区未设置技术障碍,爬虫行为未突破任何防护措施,不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信息非个人信息)。因此,该阶段行为不具刑事违法性。

关于划转资金——构成盗窃罪

法院进一步指出,数据的“公开性”仅意味着权利主体放弃了排他性访问,但绝不代表其放弃了数据所承载的财产权益。支付账户ID和密钥,本质上是开启资金保险箱的“钥匙”,钥匙本身公开,不代表保险箱内的金钱可以任人取用。周某某利用该信息,未经授权侵入R公司支付账户,将他人占有的货币资金转移至自己控制之下,属于破坏他人占有、建立自己占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本质特征。盗窃金额2.7万元,已达“数额较大”标准,故定罪处罚。

03

律师解读

1. “数据公开”的法律内涵是什么?——访问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很多非法律人士会困惑:既然账户信息是公开的,我用它登录难道不是合法的吗?这种理解混淆了“信息的可得性”“信息所代表权益的排他性”

从物权法角度看,账户ID和密钥属于“无形财产凭证”,它们本身是数据,但功能上等同于物理钥匙。钥匙被丢在公共场合,捡到的人可以拿去开锁,但开锁后取走他人财物,依然是盗窃。刑法保护的是财产性法益,而非信息本身的秘密状态。R公司从未作出任何“允许他人动用账户资金”的意思表示,公开信息的行为本身不构成对资金所有权的处分。因此,即使信息完全公开,他人也无权使用该信息进行财产处分。

2. 为何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侵占罪或计算机犯罪?

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本案中,R公司从头到尾不知情,无处分行为,资金系在平台系统自动执行指令下被划走,周某某并未欺骗R公司人员或平台风控(若平台风控被突破则可能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本案未出现),故不构成诈骗。

与侵占罪的区别:侵占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埋藏物”。周某某从未合法持有该笔资金,也不存在合法保管关系,故不适用。

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区别:该罪保护的是计算机系统内的数据安全,但周某某获取的数据是公开的,且未侵入系统(密钥系正常登录),故不构成本罪。盗窃罪恰恰填补了“数据公开但财产受损”时的保护空白,评价的是“利用数据转移资金”这一后续行为,而非“获取数据”本身。

3. 技术中立的边界:爬虫合法,但“爬后行为”需审视

本案给技术从业者敲响警钟: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不延续至技术结果的任意使用。爬虫获取公开数据,通常属于民事或行政范畴,但一旦利用这些数据实施侵害他人财产、隐私、国家安全等行为,即跳出技术合规领域,进入刑事评价。司法实践中,已有利用公开工商信息伪造身份诈骗、利用公开定位信息跟踪骚扰等判例,其共同逻辑是:数据的“公开性”只豁免获取端的责任,不豁免使用端的责任。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要单独判断其目的、方式和后果。

4. 本案对数字经济财产保护的特殊启示

在数字经济中,财产形态日益虚拟化,支付凭证、数字密钥、API接口等成为财产控制的关键节点。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裁判规则:凡是能够直接支配他人账户内资金的信息,无论其本身是否公开,其使用行为均受财产犯罪规范。这相当于将传统刑法中的“钥匙”概念延伸至数字领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法院通过缓刑和罚金,也平衡了惩罚与教育,避免“重刑化”对技术创新的过度压制,体现了司法克制。

04

结语

从爬虫到转账,周某某只用了几个步骤,但法律评价却层层递进、泾渭分明。本案的标杆意义在于:它清晰地区分了“数据层面的访问自由”与“财产层面的处分权限”,并警示每一位网络参与者——公开网络中的每一串字符,都可能对应现实世界的真实权益,技术的“能用”绝不意味着“可为”

对于企业,这是一堂沉痛的合规课;对于个人,这是一道清晰的红线。当数据成为新时代的“货币”,唯有尊重代码背后的财产权利,才能在数字浪潮中行稳致远。


本文依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信息撰写,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如遇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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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团队)— 专注商事诉讼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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