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想退出公司,股权转让要走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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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

一句话结论: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道门槛,现在只剩下一次书面通知三十日优先购买权期。

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把股权转让的程序显著简化了。但”简化”不等于”可以随便转”——通知的内容、方式和后续的股东名册变更,任何一环出问题都可能让交易卡住。下面逐条说明。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不需要。依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也不涉及优先购买权问题。这是最便捷的退出路径:如果公司内部恰好有股东愿意接手,整体流程会简单很多。

转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要走什么程序?

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都想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需要特别留意: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要包含上述四个要素,否则容易被主张通知不完整、程序有瑕疵。

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协议还有效吗?

协议一般仍然有效,但履行会遇到障碍。未依法履行通知程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因此导致受让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返还已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此外,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也有时限:通常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法院不再支持。

签完协议后,还需要办哪些手续?

依据第八十六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一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办理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变动的关键时点是记载于股东名册——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才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随后依据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相关记载,这项章程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认缴的出资还没到期,转让后谁负责缴?

依据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转让时出资期限已届满而未缴纳,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除外。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中务必写清出资义务的承接与违约责任,避免转让完成后仍被追责。

不想找买家,能让公司回购我的股权吗?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主张。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解散事由出现而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这三种情形下,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也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要重点写清哪些条款?

至少包括六项:一是转让标的,写明对应出资额、持股比例,以及该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二是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与期限,建议与工商变更登记进度挂钩;三是出资义务的承接,明确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由受让人缴纳,必要时约定转让人的补充责任分担;四是陈述与保证,由转让方承诺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债务、担保、诉讼;五是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条件;六是税费承担方式。此外,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建议签约前先测算税负。

另外提醒一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签协议之前务必先调取最新章程,确认是否存在更严格的限制条款。可以先阅读股权纠纷法律服务了解整体路径,或在法律知识库检索同类问题,也可直接联系律师团队核对章程与通知文本,更多事项见业务领域

关键要点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对外转让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不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 转让后应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
  5. 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6. 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7.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4条 股权转让与股东优先购买权
  • 公司法第86条 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与变更登记
  • 公司法第87条 注销原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并修改章程名册
  • 公司法第88条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
  • 公司法第89条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
  • 公司法第56条 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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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律师 - 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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