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是什么?能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直接回答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句话结论:情势变更适用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容易被误用。市场行情涨跌、成本波动通常属于商业风险,不能拿来要求解除或降价。
问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重大疫情管控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情势变更则是合同仍能履行,但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前者侧重“履行不能”,后者侧重“履行虽可能但显失公平”。两者法律后果也不同:不可抗力可免责,情势变更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变更或解除。
问什么样的变化才算情势变更?
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须同时满足:一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是该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三是该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四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典型情形如政策重大调整导致交易基础丧失、价格出现极端异常波动等。而一般的市场价格涨跌、原材料成本上升、需求变化等,通常被认定为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不能适用。
问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吗?
答不可以自行解除。这是情势变更与法定解除的关键区别:情势变更下,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是否变更或解除、如何调整,由裁判机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没有单方决定权。自行停止履行可能构成违约。
问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
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实践中,如果通过调整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能够使双方利益恢复平衡,裁判机构通常倾向于变更(如调整价格、分期履行);只有在调整仍无法消除显失公平后果时,才会判令解除。因此起诉时请求可以写成“请求变更合同(调整价款),如不能变更则请求解除”,给自己留出空间。
问签约时怎么防范这类争议?
答一是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或再协商条款,明确触发条件与调整方式;二是对政策、价格、汇率等敏感因素设置明确的风险分配条款和上限;三是合理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列举具体情形与后果;四是保留履约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一旦出现重大变化及时书面提出。条款设计建议由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协助,可经律师团队了解团队,业务见业务领域。
关键要点
- 适用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 该变化须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 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 受不利影响方应先与对方重新协商
- 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 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结合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533条 情势变更
- 民法典第590条 不可抗力
- 民法典第6条 公平原则
- 民法典第7条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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