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消息一出,法律界、企业界震动不断——紧接着,8月26日南京秦淮法院入选案例再获官方推介,各地法院、律所持续深入解读。
这7个案例,覆盖了合同性质认定、“冷静期”解除、特许人主体资格、虚假宣传、“两店一年”、备案要求乃至合同诈骗等核心问题。对正在经营企业、打算拓展加盟业务、或者考虑投资加盟的老板们来说,这不是“别人的事”——每一条红线,都可能直接关系到你的合同是否有效、钱能否拿回来、甚至是否涉嫌犯罪。
一、最炸裂的一条:个体工商户做特许人,合同无效
案例三“汤某与某俱乐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某俱乐部系个体工商户,从事武术培训活动。2023年8月,汤某与该俱乐部签订《加盟合作协议》,约定授权开设品牌加盟店,加盟费3万元,品牌使用费每年5000元。汤某支付3万元后注册门店,两个月后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加盟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俱乐部系个体工商户,不具有企业资质,不符合特许人的主体要件。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涉案《加盟合作协议》无效。最终法院酌情判令俱乐部返还加盟费1.5万元。
这意味着什么? 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正在以“品牌加盟”“连锁授权”等名义招揽加盟商——你签的每一份加盟合同,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加盟商随时可以起诉要求返还费用,你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如果你是企业老板,正在考虑加盟某个品牌,一定要先查清楚对方是不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搞加盟,合同签了也白签。
二、“两店一年”不是摆设:不符合条件,罚款+败诉
案例六“某公司与福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案”中,特许人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被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特许人“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不是“建议”,是法定准入条件。更值得警惕的是:有公司提交了15家门店,但经法院审查,这些门店均为个体工商户,不能认定为该公司的直营店,最终因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虚假宣传=欺诈:编造数据,合同可撤销
案例四“张某、王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特许人编造经营数据——“一天流水3万多元”“最少能卖七八百份”——误导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人民法院认定特许人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撤销涉案合同。
四、“冷静期”是法定权利,合同没写也有效
案例二“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冷静期”条款,但人民法院明确:被特许人享有的“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定权利,被特许人可以在经营资源尚未被实际利用的合理期限内依法行使。最终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公司返还3.5万元。
五、合同叫什么不重要,法院看的是“实质”
案例一“杨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特许人将交易拆分为《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两份合同,并主张双方仅系技术服务及品牌标识许可关系。法院穿透合同外在形式,审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依法认定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六、履约能力下降,加盟商可以解约
案例五“岑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特许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被撤销备案资格,履约能力明显弱化,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七、最严重的后果:借用特许经营外壳搞诈骗,刑事犯罪
案例七“叶某、谭某、石某、乔某合同诈骗案”——这就是轰动一时的“蜜桃里”奶茶加盟骗局。被告人在无特许经营资质、无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虚构品牌背景、虚增经营业绩,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累计诈骗300余人、涉案5400余万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给企业老板的5条合规建议
第一,主体资格是底线。 想搞加盟?先注册公司。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能做特许人,签了合同也无效。
第二,“两店一年”必须达标。 至少2个直营店、经营超过1年——这是法定门槛。而且直营店必须是公司名下的,个体工商户门店不算。
第三,宣传不能“注水”。 编造经营数据、夸大收益预期,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合同可被撤销。
第四,合同名称不重要,实质才重要。 把加盟合同拆成“服务协议”“标识使用协议”也没用,法院看的是你到底在做什么。
第五,备案和信息披露不能省。 特许人应当依法备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最高法这批典型案例传递的信号非常明确:特许经营不是“谁想搞就能搞”的生意,主体资格、经营条件、信息披露、合同合规,环环都是红线。对企业老板来说,这既是风险警示,也是合规指南——把加盟业务做对、做规范,才能走得远、走得稳。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12日发布的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及相关解读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