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实务应对策略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结合多年专利诉讼实务经验,现就专利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系统法律分析与实务指引。
【一、问题提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与诉讼结果。实践中,专利权人常因举证不力而败诉,侵权方亦可能因举证规则不明而陷入被动。核心争议在于:【一般侵权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上述规则,是专利诉讼成败的关键。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专利侵权诉讼亦应遵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6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被诉侵权人主张不构成侵权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不同。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权抗辩方的举证义务。
【三、深度分析】
(一)从立法目的看举证责任分配
专利诉讼中,证据往往由侵权方掌握,专利权人难以获取内部制造流程。立法者通过【举证责任倒置】,降低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实质上是平衡双方举证能力的不对等。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中,因方法本身具有隐蔽性,倒置规则尤为必要。
(二)实务判例中的举证规则适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第XXX号案中,法院明确:专利权人仅需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新产品】,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若被告无法提供合法制造记录、工艺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法律风险提示
1. 专利权人风险:若无法提供专利有效性证明、侵权产品来源证明或技术对比分析,可能因【举证不足】被驳回起诉。
2. 被诉侵权人风险: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若未能及时固定自身制造方法证据,可能被推定侵权成立,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判罚。
【四、实务操作指引】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在专利诉讼中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明确举证责任类型
首先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如是,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否,则适用一般举证原则。
(二)全面收集并固定证据
通过公证购买、现场勘查、调取电商平台销售记录等方式,固定侵权产品实物、包装、宣传资料等证据。同时,保存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技术说明书等权利证明文件。
(三)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令
若关键证据由对方掌握,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令】,要求法院调取被告的生产记录、工艺文件、设备参数等。
(四)准备技术对比分析报告
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证人,出具专利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对比分析报告】,明确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五)制定举证策略并预判风险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提前判断举证难点,如证据灭失风险、技术比对争议等,并制定替代性举证方案。
【律师提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专利诉讼举证责任复杂且专业性强,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启动前即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证据规划与风险评估,避免因举证不当导致败诉。
【核心要点】
● 专利侵权诉讼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专利权人需证明专利有效、侵权产品存在及技术落入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需证明其制造方法不同。
●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前提是“新产品”,即申请日前国内未出现过的产品。
● 证据保全、调查令、公证购买是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技术对比分析报告是核心证据。
●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可能导致败诉,建议在诉讼初期即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证据策略规划。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