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中的四大抗辩策略及法律要点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实务经验,为您系统解析专利诉讼中可采用的抗辩办法。以下通过具体案例与法律分析,帮助您精准应对专利侵权指控。
【一、基本案情】
我们团队曾代理某科技公司(被告)应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原告主张被告生产的一款智能家居设备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被告经技术比对发现,其产品使用的是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且原告专利本身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我们随即启动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宣告双重策略,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一)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从而不构成侵权?
(二)原告专利权是否具备稳定性,能否作为侵权指控的有效基础?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
依据《专利法》第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
我们团队调取了一份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行的技术期刊,其中详细记载了与被告产品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经司法鉴定,二者技术特征构成一一对应,且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法院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二)关于专利无效抗辩的运用
依据《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常见无效理由包括: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
我们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多份对比文件,证明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申请日前已被多份国外专利文献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诉讼基础随之消灭。
(三)关于不侵权抗辩与先用权抗辩的补充说明
若被告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本质差异,可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为准进行技术特征比对,主张不落入保护范围。此外,若被告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作好必要准备,可依据《专利法》第75条第2项主张先用权抗辩,但需提供生产记录、设备采购合同等证据,并证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需满足【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比对标准,被告应优先收集专利公开日前的出版物、产品实物、销售记录等证据。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侵权诉讼可并行推进,法院通常会在无效审查结果作出前中止审理,为被告争取有利时机。
(三)所有抗辩策略均需以【证据链完整】为前提,技术比对报告、公开文献检索报告、公证购买记录等是核心证据材料。
【核心要点】
● 专利诉讼中抗辩成功的核心在于证明被控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原告专利存在效力瑕疵。
● 现有技术抗辩依据《专利法》第62条,需提供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证据。
● 专利无效宣告依据《专利法》第45条,可请求宣告专利全部或部分无效。
● 被告应同步收集生产记录、采购合同等证据,以备先用权抗辩之需。
● 技术比对分析报告是法院认定不侵权的关键书面依据,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出具。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