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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部分无效后法院如何判决侵权案件

文案:2026-06-30 周叶律师团队 阅读约4分钟 76 次阅读

专利部分无效后法院如何判决侵权案件

【一、基本案情】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甲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包含独立权利要求和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在侵权诉讼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乙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宣告该专利的部分从属权利要求无效,但维持独立权利要求有效。乙公司据此主张其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甲公司则坚持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核心在于专利部分无效后,法院如何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并作出侵权认定。

  【二、争议焦点】

  (一)专利部分无效后,原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重新界定?

  (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重新界定后的保护范围时,法院应如何判决?

  【三、法律分析】

  (一)专利部分无效后的保护范围界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继续受到法律保护。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指出,法院在界定保护范围时,应以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准,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二)侵权成立情形下的判决规则

  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仍落入重新界定后的有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应依据《专利法》第65条判决侵权成立。该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法院还可依据《专利法》第70条,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民事责任。

  (三)侵权不成立情形下的判决规则

  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重新界定后的有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应依据《专利法》第64条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该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提示,此时权利人不得再依据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侵权。

  (四)对无效宣告决定的司法审查

  若当事人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不服,可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第70条,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并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专利部分无效后,法院应以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基准,重新界定保护范围。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视为自始不存在,不得作为侵权判定的依据。

  (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完全覆盖有效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法院应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依据《专利法》第65条计算。

  (三)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覆盖有效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法院应认定侵权不成立,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权利人不得就已无效权利要求主张权利。

  (四)当事人对无效宣告决定有异议的,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但该诉讼不影响侵权诉讼的独立审理。法院应依据现有有效权利要求及时作出判决。

  【核心要点】

  ● 专利部分无效后,法院仅以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界定保护范围,无效部分视为自始不存在。
  ●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有效保护范围的,法院依据《专利法》第65条判决侵权成立并赔偿损失。
  ●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有效保护范围的,法院依据《专利法》第64条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
  ● 当事人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提起行政诉讼。
  ● 专利部分无效不影响侵权诉讼的独立审理,法院应依据现有有效权利要求及时裁判。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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