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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并行时的法律应对策略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8 次阅读

专利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并行时的法律应对策略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专利法律实务。针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并行的复杂情形,我们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撰文解析如下。

【一、核心问题】

  当专利侵权诉讼与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启动时,程序如何协调?证据如何交叉使用?判决结果如何相互影响?当事人应如何制定应对策略?

【二、问答解析】

  (一)问:我公司被诉专利侵权,同时我们已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是否一定会中止侵权诉讼?

  答:法院不必然中止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1)原告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专利权无效的事由;(2)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依据的证据明显不充分;(3)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明显不成立;(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因此,法院会综合审查无效宣告理由的初步合理性后决定是否中止。

  (二)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我们提交了证明专利缺乏新颖性的在先公开文献,这份文献能否直接用于侵权诉讼中证明不侵权?

  答:可以用于证明不侵权,但需注意证明目的不同。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该文献用于证明专利技术方案已被公开,不符合授权条件。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依据《专利法》第62条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即被诉侵权技术属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从而不构成侵权。两份程序中的证据可以相同,但法律论证路径不同。

  (三)问: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会如何处理?

  答: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专利法》第47条第1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侵权诉讼的基础已丧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若无效宣告决定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即未最终生效),法院通常中止诉讼,待行政诉讼终审判决后再作处理。

  (四)问:作为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否一定能拖延侵权诉讼进程?

  答:不一定,且需承担相应风险。如上所述,法院有权依据具体情形决定不中止诉讼。若法院不中止审理,被告可能面临在被宣告无效之前即被认定侵权并判赔的风险。此外,依据《专利法》第47条第2款,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因此,若无效宣告决定在判决执行之后才作出,被告已支付的赔偿款无法追回。建议被告在收到侵权诉状后尽快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无效宣告的成功概率,并同步准备现有技术抗辩材料。

【三、要点总结】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相互独立,法院有权依据无效宣告理由的初步合理性决定是否中止侵权诉讼。
  ●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如现有技术文献)可在侵权诉讼中用于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但需注意法律论证路径不同。
  ●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侵权诉讼的基础丧失,法院将驳回原告起诉;但若无效宣告决定晚于判决执行,已支付的赔偿款无法追回。
  ● 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必然导致诉讼中止,应同步准备不侵权抗辩材料,避免被动局面。

【四、律师提示】

  专利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并行时,程序交错、证据复杂、策略选择至关重要。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收到侵权诉状或准备提起侵权诉讼前,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和侵权比对评估。若您正面临此类纠纷,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从无效宣告到侵权应诉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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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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