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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并行时的法律实务解析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10 次阅读

专利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并行时的法律实务解析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结合多年专利纠纷代理经验,就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侵权诉讼并行时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

【一、法律背景】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是两种独立但密切关联的法律程序。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同时,《专利法》第65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构成侵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实践中,被控侵权方常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为抗辩手段,由此导致两种程序并行运行。法院与专利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处理案件,但最终结果相互影响,形成复杂的法律局面。

【二、核心规定】

  (一)程序并行与中止审理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1)原告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专利权无效的事由;(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3)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充分。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

  依据《专利法》第46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无效宣告结果对侵权诉讼的效力

  《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即丧失权利基础,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实务要点】

  (一)被告应在答辩期内及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司法解释,被告仅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才可能裁定中止侵权诉讼。逾期提出,法院通常不中止审理。

  (二)原告应提前准备专利权稳定性证据

  原告在提起侵权诉讼前,建议先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专利权的稳定性,以便在被告提出无效宣告时,向法院证明不存在明显无效事由,争取不中止诉讼。

  (三)证据在两种程序间可交叉使用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如专利文献、公开出版物等,在侵权诉讼中可作为被告不侵权抗辩的依据,例如主张被控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四)无效宣告结果可直接影响侵权判决

  若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诉讼必然被驳回;若专利维持有效,法院将继续审理侵权事实。因此,两种程序的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五)当事人应制定并行程序应对策略

  原告应重点维护专利有效性并固定侵权证据;被告则应以无效宣告为核心抗辩手段,同时准备不侵权或现有技术抗辩,形成多层次防御。

【四、律师提示】

  专利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并行,涉及程序协调、证据运用和策略选择等多重复杂问题。当事人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最优应对方案,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权利受损。

  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利无效宣告、侵权诉讼及综合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法律服务。

【核心要点】
● 专利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并行时,法院可能依据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止侵权诉讼。
● 无效宣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专利法》第45条、第46条审查,结果直接影响侵权诉讼的走向。
● 证据在两种程序间可交叉使用,无效宣告中的现有技术证据可作为侵权诉讼中不侵权抗辩的依据。
●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侵权诉讼即丧失权利基础,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当事人应制定并行程序应对策略,原告侧重维持专利权稳定性,被告以无效宣告为核心抗辩手段。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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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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