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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官司真获刑:亲姐弟伪造800万借条逃债,虚假诉讼的法律代价

2026-08-24 山河律师 阅读约5分钟 7 次阅读

近日,一则来自江苏江阴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一对亲姐弟为逃避银行债务,伪造800万元借条,通过虚构债务纠纷互相串通打假官司,最终双双获刑。这场持续近10年、涉及4起虚假诉讼的逃债骗局,在检察机关的深入调查下被彻底揭穿。作为法律从业者,笔者认为这一案例极具警示意义,值得深入剖析。

一、案件回顾:一场精心策划的“假官司”

2015年3月,江阴一家企业向银行贷款500万元,陈力(化名)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担保。一年后企业无力清偿,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陈力及其公司的财产早在2016年11月就被另一起官司“冻结”了。起诉陈力的不是别人,正是他的亲姐姐陈兰(化名)

陈兰提交的证据是一张落款为2015年1月27日的800万元借条及转账记录。因“证据确凿”,被告陈力对此无异议,短短20天内法院便调解结案。待陈力名下房产拍卖后,陈兰分得81万元,银行仅拿到78万余元

然而,看似“完美”的诉讼经不起推敲。接手银行不良资产的苏州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发现两大疑点:借条到期近一年,姐弟俩始终未达成任何还款协议,为何一告到法院20天就调解结案?陈兰经营一家小餐馆,丈夫是“老赖”,这样的家庭如何能拿出800万元借给弟弟?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确认,陈兰确实不具备出借800万元的能力。二人最终交代:陈力得知好友无力还款后,担心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强制执行,便怂恿姐姐配合“演了场戏”——利用过往转账记录伪造借条,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此后两年,二人又如法炮制了3起“同款”虚假诉讼,将陈力在外200余万元的债权转让给陈兰,由陈兰起诉债务人收回借款。检察机关认定,4起案件均构成虚假诉讼

2024年9月,江阴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四份再审检察建议书。2025年2月至4月,法院再审判决均撤销原审判决书、调解书,驳回陈兰诉讼请求。2026年7月24日,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对二人分别判处刑罚,各并处罚金

二、法律解析:虚假诉讼的认定与追责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陈力、陈兰利用过往转账记录伪造借条,凭空捏造了根本不存在的800万元借贷关系,完全符合“无中生有”的特征,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

(二)虚假诉讼为何多发于近亲属之间?

虚假诉讼多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司法实践中,双方同谋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在诉讼前就已串通,共同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正因为需要绝对的“信任”,亲属便成了最“理想”的合作对象。本案中,弟弟利用亲情让姐姐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人”,正是这一特点的典型体现

(三)虚假诉讼的民事与刑事双重追责

虚假诉讼面临民事和刑事两个层面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层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判决驳回其请求。检察机关发现生效裁判系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刑事责任层面:虚假诉讼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陈氏姐弟不仅民事上被撤销了全部生效法律文书、退还违法所得90万元,刑事上也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谓“人财两空”。

三、律师警示:莫让“假官司”毁掉真人生

(一)对公众的警示

虚假诉讼不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更可能触犯刑法。司法实践中,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亲人之间“打配合”不会有事,殊不知一旦查实,面临的将是刑事追责。本案中姐弟二人双双获刑的结局,正是最有力的警示。千万不要被亲情、友情裹挟,配合他人实施此类恶意逃债行为

(二)对债权人的建议

对于合法债权人而言,虚假诉讼的隐蔽性极强,往往难以察觉。本案若非资产管理公司细心发现疑点并申请检察监督,银行的损失将难以挽回。笔者建议债权人:

  1. 主动关注债务人涉诉信息,留意债务人名下财产是否突然被查封、冻结;
  2. 发现异常及时介入,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等程序维权;
  3.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线索会按统一流程开展穿透式实质审查

(三)对律师行业的启示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更应坚守职业底线,绝不参与或教唆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也应注意甄别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嫌疑,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

结语

司法权威不容投机者践踏。江阴姐弟案再次证明,任何企图利用诉讼程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而不是任何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唯有敬畏法律、诚信诉讼,方能在法治社会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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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律师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团队)— 专注商事诉讼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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