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伪造证据赖账,能否推定诈骗故意?

案号:(2017)沪 02 刑终 416 号|上海二中院 【核心观点】 行为人取得借款后改变资金用途,并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否认债务,能否据此认定诈骗罪,关键不在于事后逃债行为本身,而在于借款前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裁判确立了“事前故意”的检验标准:事后失信及伪造证据的行为,原则上不得反向推定诈骗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