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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不是“护身符”——“盲人盲道被撞”摆拍案看网络造假的刑事风险

2026-08-01 阅读约3分钟 58 次阅读

一则“盲人女孩在盲道上被电动车撞倒反遭斥责”的视频,今年5月曾在网络引发全网共情。然而,北京警方5月16日通报:这是一出自导自演的摆拍闹剧。刘某(男,26岁)与江某某(女,24岁)为吸粉引流、牟取私利,虚假摆拍并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误导大量网民,造成恶劣影响,二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一场漏洞百出的“苦肉计”

接到网友举报后,北京交警联系到博主本人,对方却“很多事都说不清”,坚称事发于4月23日中午,并强调对方已道歉、不愿追究。警方敏锐发现疑点:视频中的光线和灯光不像中午,进一步调查确认实际时间为当晚19时许。更关键的是,侦查发现江某某与骑车人刘某在京生活轨迹大量重合。视频发出两天后,警方在外省找到二人,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两人自2025年秋天开始合作运营视频账号,通过直播和短视频吸粉,再以商业推广变现。今年4月,为持续增粉,二人策划了这出“盲人被撞”的剧本。4月23日完成商单拍摄后,两人在商场附近人行道上按事先策划拍摄了这段视频。

二、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有读者会问:摆拍虚假视频,不是封号就完事了吗?为何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对此有清晰分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可处拘留或罚款。但一旦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就可能触犯刑法。

本案中,二人故意制造社会对立情绪,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讨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主任指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信息网络已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三、最高可判五年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北京学天律师事务所蔡雅奇律师分析,就本案而言,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最高可达十年。

四、警示与反思

这起案件传递出明确信号:流量不是“护身符” 。一旦突破法律底线,面临的将是刑事责任的追究。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通过虚假摆拍博取关注、牟取私利,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本案中,江某某的账号已被禁止关注、作品清空,但封号远不是终点——刑事追责才刚刚开始。

盲道之上,应承载社会的善意与关怀;流量之中,不应掺杂对大众善意的精准算计与情感操纵。唯有让践踏底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捍卫真实的表达,守护我们共同珍视的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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