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代理大量专利侵权案件中发现,取证环节往往是决定案件成败的核心因素。许多当事人因取证方式不当,导致关键证据被法院排除,最终败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系统梳理专利官司取证的要点与常见误区。
【一、风险预警】
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是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核心依据。若取证方式不合法、证据内容不完整、证据链断裂,即便专利权本身稳定有效,也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缺乏专业指导,在取证环节埋下重大隐患。
【二、常见误区】
(一)忽视证据合法性要求
部分当事人为获取对方侵权证据,采取偷拍、偷录、私自进入对方生产车间等方式,导致证据因来源不合法被法院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与案件缺乏关联性
不少当事人收集大量与专利技术特征无关的材料,如对方公司的日常管理文件、非涉案产品宣传册等,这些证据无法证明侵权事实,反而增加举证成本。证据必须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核心问题直接相关。
(三)证据链断裂、完整性不足
仅收集产品实物,却缺少生产记录、销售合同、发票等配套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例如,仅有侵权产品照片,无法证明该产品系被告生产、销售,法院难以认定侵权主体。
(四)证据保存不当导致失效
电子证据、易损产品等未及时固定或保管,导致数据丢失、产品损坏,丧失证明力。例如,未经公证的网页截图可能被对方质疑真实性。
【三、法律后果】
(一)证据不合法被排除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可能直接导致【驳回诉讼请求】。
(二)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侵权
依据《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若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或损害数额,法院可能【不支持赔偿请求】或仅判决【法定赔偿】(《专利法》第65条第2款,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三)证据链不完整无法确定侵权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若证据无法对应被告行为,法院【无法认定侵权成立】。
【四、防范建议】
(一)取证前明确目标与范围
围绕【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核心,确定取证对象:产品实物、生产记录、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网络销售页面等。建议先梳理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技术特征,再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
(二)采用合法取证方式
【首选公证取证】。通过公证处对购买侵权产品、网页截图、现场勘验等过程进行全程公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公证费可作为维权合理开支主张赔偿。
(三)构建完整证据链
证据应覆盖【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素。例如:公证购买侵权产品(证明侵权事实)+ 发票或收据(证明销售行为)+ 产品包装或说明书(证明生产主体)+ 专利证书(证明权利基础)。
(四)及时固定电子证据
对于网页、电商平台销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应第一时间进行【公证保全】或【可信时间戳认证】,防止对方删除或修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4条,电子数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五)妥善保管实物证据
易损、易变质产品应密封保存,避免拆解或损坏。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或【现场勘验】,由法院依法固定证据。
【律师提示】
专利侵权诉讼中,取证质量直接决定案件走向。我们建议提前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把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
【核心要点】
● 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偷拍偷录等非法证据将被法院排除,导致败诉风险。
● 证据必须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直接关联性,无关证据无意义。
● 应构建包含【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完整证据链,避免证据断裂。
● 首选【公证取证】或【证据保全】方式固定证据,确保证明力。
● 电子证据应及时公证或可信时间戳认证,防止灭失或被篡改。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