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诈骗罪辩护真正能出效果的地方,通常不在有没有骗这个事实层面,而在两件事:数额算在哪一档,以及能不能把案件挡在刑事门槛之外。湖北普通诈骗的入罪起点是五千元,电信网络诈骗是三千元,两条线不同,量刑差距可能就是几个月和三年。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法定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先提醒一句,第二百六十六条还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一句。合同诈骗罪在第二百二十四条,集资诈骗罪在第一百九十二条,属于特别条款,符合时要优先适用。做辩护先看罪名有没有定准,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在构成要件和量刑起点上差别不小。涉及合同履行的争议,可以先对照武汉合同纠纷律师常用的民刑界分思路做个初步判断。
数额标准是本省口径与全国口径并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给出的幅度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2〕9号)结合本省情况确定为: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同一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并具从严情形的,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说白了,金额不到五万也可能落进三到十年那一档,数额不是唯一的尺子。
| 适用类型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依据 |
|---|---|---|---|---|
| 湖北省普通诈骗 | 5000元 | 5万元 | 50万元 | 鄂高法发〔2012〕9号 |
| 电信网络诈骗(全国) | 3000元 | 3万元 | 50万元 | 法发〔2016〕32号 |
| 湖北普通诈骗+从严情形 | 3000元即可定罪 | 3万元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 30万元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鄂高法发〔2012〕9号 |
电诈那条线来自《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二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这是全国统一口径,不是湖北的地方标准,两者不能混用。
再看从严惩处的具体情形,《解释》第二条列了五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数额接近巨大、特别巨大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要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水岭。这一主观要件不靠口供认定,靠客观事实推定,实务中重点看有无真实交易或对价、签约时有无履约能力、钱款到手后的去向、事后有无补救与还款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金融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作过类型化列举,普通诈骗案件也常参照这一思路。中国法院网刊发的《网络服务领域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合理界分》一文提出的审查角度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交易意图、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付出对价、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并强调刑事诈骗虚构的是核心事实,民事欺诈虚构的多为边缘事实。
不少武汉的企业主会问,明明是生意上的货款或服务费纠纷,对方怎么就去报案了。我的看法是,遇到这类情形,本能反应应该是把交易真实存在的证据固定下来,合同、送货、验收、沟通记录、部分履行凭证,一样都别漏,而不是急着在笔录里做口头辩解。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武汉刑事辩护律师要做的头一件事,往往就是把这些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次性递上去。
从宽的空间写在《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包括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第四条还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退赔的时点很关键,这一点实务中真正卡住的地方在于节奏。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是白纸黑字写进解释的,但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拖到开庭当天,效果完全不同。我的建议是把退赔与谅解工作尽量前移到检察院阶段,能争取不起诉的,就别等到法院阶段去求缓刑。
关于量刑的具体算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诈骗罪的规定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需要说明的是,量刑指导意见已历经多次修订,具体条款以现行版本为准。
落到操作层面,一份可以直接照着做的清单大致是这样:
- 先定数额口径:把每一笔款项按是否属于诈骗数额逐笔拆分,真实借款、已结算的交易对价、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通常应予剔除或扣减。
- 固定交易真实性证据:合同、送货单、验收记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能固化的尽早固化。
- 核对适用哪一档标准:确认走湖北普通标准还是电信网络诈骗标准,两者起点相差两千元,直接决定入不入罪。
- 排查从严与从宽情节:从严情形有没有被错误认定,从宽情形有没有被遗漏,这两块往往比数额本身更有空间。
- 把握退赔时机:与被害人协商退赔并取得书面谅解,尽量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
- 同步考虑强制措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及时申请,避免长期羁押影响后续量刑协商与退赔安排。
武汉本地的受理特点也要说一说。诈骗类案件多由各区分局刑侦或经侦受理,跨区、涉网的案件常由上级指定管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涉企、投资类报案不少,光谷科创企业涉及投资款、预付服务费的纠纷,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款项是否用于约定用途。报案材料里只有转账记录、拿不出对方虚构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多半先按民事纠纷处理;反过来想推动立案,准备一份讲清虚构了什么、钱去了哪里的书面说明,比反复催问进度有用。企业一方必要时可以请武汉企业法律顾问提前梳理资金走向。
荆楚网公开报道过一起发生在湖北的判决:某甲以虚构事由诱骗两名被害人通过微信分别转款七千五百元与三千八百元,收款后转入本人使用的另一微信号提现消费;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这个结果的落点很清楚:数额刚过起点、全额退赔、取得谅解,缓刑就有了空间。
几个常见误区值得单独拎出来。问:钱还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答:退赃退赔是从宽情节,不是出罪事由。数额巨大以上的案件,还了钱仍要判刑,只是可能降档或适用缓刑。
问:对方没报案,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
答:诈骗罪是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否报案不影响追诉,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即可立案。
问:公安立案了,是不是一定判刑?
答:不一定。事实不清、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也可以在审判阶段争取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问: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罪怎么区分?
答:合同诈骗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普通诈骗罪是第二百六十六条兜底。两者构成要件与量刑起点不同,具体适用要看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判断一起武汉诈骗案件的辩护空间,说到底看三件事:数额怎么算、非法占有目的能不能被推翻、从宽情节有没有用足。如果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取证与退赔的时机。武汉律师团队可以协助做初步的数额拆分与情节梳理,需要全面了解服务范围的,也可以先看武汉法律服务。
本文为普法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