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许多大学生会通过打工来赚取生活费。然而实践中,拖欠”暑期工”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期上海二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大学生小曾利用暑假到游泳馆担任救生员,辛苦工作一个半月后,游泳馆却称早已把场地出租给个人,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那么,小曾的报酬到底该由谁支付?本文将从真实案例与法律规范双重维度,解析暑期工劳动关系认定与薪酬支付责任问题。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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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25年6月,大学生小曾通过招聘网站应聘至某游泳馆从事救生员工作。入职前的面试以及入职后的工作管理,均由游泳馆教练刘某某负责。2025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小曾每天出勤,工作内容为在游泳馆内担任救生员。
工作结束后,小曾于2025年8月15日和8月20日通过微信要求刘某某结算工资。刘某某称工资尚未算好,所有人都没发。2025年8月31日,刘某某向小曾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小曾7月、8月工资共计9792元,并承诺于9月15日前结清,刘某某在该《欠条》上签名确认。然而到期后,刘某某不仅未支付工资,人也失联。小曾遂将游泳馆经营机构某体育发展公司及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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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
某体育发展公司辩称:公司提交了与刘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载明公司将游泳馆出租给刘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刘某某承租后用于健身游泳服务。公司据此主张小曾系刘某某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公司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小曾主张:游泳馆对外悬挂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中记载的经营机构名称均为某体育发展公司,其有理由相信自己是为该公司提供劳务。刘某某始终未出庭应诉答辩。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小曾提交的证据显示游泳馆相关经营许可证照记载的经营机构均为某体育发展公司,小曾有理由相信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务。某体育发展公司将游泳馆交予无资质的刘某某经营,且对外未披露该信息,应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据此判决某体育发展公司支付小曾劳务费9792元,刘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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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
某体育发展公司上诉称:小曾由刘某某自行招聘、管理、安排工作并发放报酬,其工作时间、考勤、工资标准均由刘某某决定,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双方不存在劳务或雇佣关系。
小曾辩称:第一,招聘信息以某体育发展公司名义在招聘网站发布,需公司盖章认证;第二,面试时刘某某告知其为公司打暑假工;第三,刘某某之子刘某在此期间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租赁合同有逃避责任之嫌;第四,游泳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与公司主体绑定,不得出租、出借,刘某某个人并无经营资质。
二审判决: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其一,招聘信息以某体育发展公司名义发布,刘某某在网站登记身份为公司教练;
其二,游泳馆悬挂该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经营地址一致,小曾有理由相信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务;
其三,公司虽主张场地出租,但刘某某无经营资质且对外未披露该信息;
其四,小曾工作中受刘某某管理,基于上述原因,有理由相信刘某某系代表公司进行管理。
综上,法院认定小曾与某体育发展公司成立劳务关系,公司应支付劳务报酬,刘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薪数额,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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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地表明,界定薪酬给付责任不能以场地租赁合同为唯一依据,而应综合判断实际用工行为和外观表征。经营资质与经营主体绑定,系国家规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强制性要求,亦构成劳动者信赖利益保护的正当基础。公司以场地出租为由抗辩免除用工责任,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律师建议,大学生暑期打工应尽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地点、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确认薪资发放责任人。工作中应全面留存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考勤记录、营业执照照片、入职记录等证据,夯实维权基础。若出租方与承租方经营权责模糊或存在挂靠经营,可将两方共同列为追责主体,一并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