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申请同样发明创造如何确权处理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就专利实践中常见的“同日申请同样发明创造”争议问题,结合现行法律与实务经验,作出如下专业分析与指引。
【一、问题提出】
在专利审查实务中,常出现两位或多位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在同一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情形。此时,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无法直接适用,如何确定专利权归属、避免重复授权,成为核心争议焦点。我们团队认为,该问题的处理核心在于准确认定“同日申请”的法律标准,并依法启动协商程序,否则将面临双方均无法获得专利授权的风险。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9条
该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该条确立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基本原则,即同一发明创造不可同时存在两项有效专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
该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要求该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且在申请日前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同日申请不构成抵触申请,但需通过协商解决归属问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
该条明确:“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该发明创造将不被授予专利权。
(四)《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6节
该节进一步细化了同日申请的审查程序:审查员发现同日申请后,应当通知所有申请人限期协商,并提交协议或声明;未按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深度分析】
(一)从立法目的来看
专利法明确禁止重复授权,旨在维护专利权的独占性和市场秩序。若对同一发明创造同时授予两个以上专利权,将导致权利边界模糊,妨碍技术实施与市场竞争。立法者通过设定协商程序,鼓励申请人自行达成合意,既尊重了申请人的意思自治,又避免了行政资源浪费。
(二)从实务判例来看
在(2019)最高法知行终字第XX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同日申请情形下,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一致,专利局不得主动指定申请人,亦不得将专利权授予任何一方。该判例强调,协商程序的履行是获得专利权的前置条件,任何一方不得以“先提交”或“技术更优”等理由主张优先权。
(三)从法律风险角度来看
我们团队提示,实务中常见两大风险:其一,【风险一:协商失败】申请人若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效协议或放弃声明,专利局将直接驳回所有申请,导致各方均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其二,【风险二:后续纠纷】即使一方获得专利权,另一方仍可能以“同日申请未协商”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导致专利权不稳定。因此,协商过程的书面留痕极为重要。
【四、实务操作指引】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遇到同日申请同样发明创造时,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收到专利局的“协商通知书”后,立即与另一方取得联系,明确协商期限(通常为2个月),避免逾期。
(二)准备书面协商方案,建议优先考虑【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并获取补偿】两种模式。共同申请需明确后续权利行使规则(如收益分配比例、许可决策权等)。
(三)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权归属协议》或《放弃专利申请权声明》。协议内容应载明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各方签字盖章及日期。
(四)若协商不成,可委托我们团队介入,通过律师函或调解程序促成合意。若仍无法达成,应及时评估是否通过专利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但需知胜诉概率较低。
(五)无论协商结果如何,务必保留所有沟通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证据,以备后续专利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中使用。
【核心要点】
● 同日申请同样发明创造时,专利权归属必须通过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专利局不主动指定申请人。
● 协商不成的,专利局将驳回所有申请,双方均无法获得专利权,此为最大法律风险。
● 协商成功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提交专利局,建议优先选择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并获取补偿的模式。
● 实务中应注意保留协商过程中的全部证据,防范后续无效宣告风险。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