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一定无效吗?哪些霸王条款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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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并非全部无效。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一句话结论: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无效。但如果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或者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就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被认定无效。

“霸王条款”是通俗说法,法律上要区分两种后果:不成为合同内容(未提示说明)与无效(内容违法或不合理)。

问什么叫格式条款?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于运输、保险、银行、网络服务、商品房买卖、健身房会员合同等场景中。判断的关键在于“未与对方协商”,如果条款虽然是事先印好的,但实际经过双方协商修改,就不属于格式条款。

问对方没提醒我注意的条款算数吗?

答可能不算。依据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未尽到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实务中,加粗、下划线、单独签字确认、弹窗明示等方式更容易被认定为已尽提示义务。

问哪些条款会被认定无效?

答依据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是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例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外,依据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问“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有效吗?

答通常无效或受到严格限制。这类条款属于典型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限制对方权利的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尤其容易被认定无效。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并不具有对抗消费者的效力,争议发生时仍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解释。类似地,“概不退换”“本公司有权随时变更服务且不承担责任”“逾期未使用视为自动放弃”等表述,也常被认定为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

问遇到霸王条款怎么维权?

答一是签约前拍照留存合同文本与实际告知情况;二是注意保存未提示说明的证据(如未加粗的全文、未单独签署的页面、录音录像);三是争议发生后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四是消费者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需要提醒的是,主张无效应当针对具体条款,而不是整份合同,合同其他部分通常仍然有效。具体判断建议咨询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可经律师团队联系团队,业务见业务领域。

关键要点

  1. 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 未提示说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3. 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责任的条款无效
  4.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
  5. 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可能无效
  6.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的定义与提示说明义务
  • 民法典第497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民法典第498条 不利解释规则
  • 民法典第470条 合同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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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律师 - 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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