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东时间 2026 年 7 月 23 日晚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正式发布公告,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以 “未能有效执行强迫劳动进口禁令” 为由,对全球 60 个经济体的输美商品加征 10% 或 12.5% 的额外关税。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适用 12.5% 税率,该措施已于美东时间 7 月 24 日 0 时 01 分正式生效。
一、本次关税措施的法律性质与背景
本次关税是特朗普政府第三轮 “换壳” 关税。今年 2 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特朗普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的全球 “对等关税” 超越法定权限、归于无效;随后政府转用《贸易法》第 122 条征收为期 150 天的 10% 临时关税,该措施于 7 月 24 日到期。此次以第 301 条 “强迫劳动” 为由推出的新关税,本质是实现关税政策的 “无缝衔接”。与前两轮相比,第 301 条作为美国传统贸易救济工具,其法律授权相对明确,被司法机关直接推翻的概率显著降低。这意味着本次关税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企业不应抱有 “很快会被法院叫停” 的侥幸心理。本次关税覆盖美国前 60 大贸易伙伴,占其进口总额的 99.4%。税率分两档:加拿大、欧盟、英国等 14 个已建立部分强迫劳动管控机制的经济体适用 10% 税率;包括中国在内的 46 个经济体被认定 “未有效落实禁令”,适用 12.5% 税率。新关税与既有关税叠加征收,仅部分农产品、药品、航空零部件、钢铝等品类可按程序申请豁免。
二、对中国出口企业的直接影响
第一,成本端直接承压。12.5% 的额外关税将直接压缩出口企业利润空间,尤其是纺织、轻工、电子组装等利润率本就偏低的行业。对于已签订单,若合同未约定关税承担条款,企业将面临与美方进口商的成本分摊谈判。第二,执法逻辑从 “产品扣押” 升级为 “普遍征税”。此前美国以《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为核心,针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发布暂扣令(WRO),属于精准打击;而本次 301 关税是对整个经济体的普遍性加征,只要商品原产于中国,无论是否实际涉及强迫劳动,均需缴纳额外关税。第三,豁免通道存在但门槛不低。USTR 设置了关税豁免申请机制,符合 “美国国内供应不足”” 对美国经济造成广泛冲击 ” 等条件的商品可申请排除。但豁免申请周期长、举证要求高,且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不确定性。
三、律师建议:企业立即行动的五项合规措施
1. 立即开展关税成本测算与合同梳理
对在手订单、待签合同进行全面排查,核算 12.5% 额外关税对利润的影响。重点审查合同中的关税承担条款、情势变更条款以及价格调整机制,对未明确约定关税分担的订单,及时与美方客户沟通成本分摊方案,避免单方承担全部损失。2. 启动关税豁免申请评估
对照 USTR 公布的豁免标准,梳理自身出口产品清单,对符合条件的品类尽早准备豁免申请材料。申请需提供美国国内产能数据、替代来源情况、进口商经济影响证明等材料,建议联合美国进口商共同提出,提高通过率。3. 强化供应链强迫劳动合规体系
虽然本次是普遍性关税,但强迫劳动仍是美方核心叙事。企业应尽快建立覆盖全供应链的劳动合规尽职调查机制,留存工资支付记录、用工合同、工时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既是应对 CBP 抽查的基础,也是未来申请关税差异化待遇的前提。4. 探索供应链多元化布局
中长期来看,美方以 “强迫劳动” 为抓手构建贸易壁垒的趋势已十分明确。企业可评估将部分生产环节向 10% 税率经济体转移的可行性,但需注意美国海关的原产地规则审查,避免简单 “转口” 构成违规。5. 关注后续司法挑战与多边救济路径
尽管第 301 条法律基础相对稳固,但 WTO 专家组此前已裁定美对华 301 关税违反世贸规则。企业可持续关注中方的反制措施、WTO 争端解决进展,以及美国国内可能出现的司法诉讼,及时调整应对策略。本次关税落地标志着美国对华贸易限制进入 “常态化、法律化” 新阶段。出口企业应摒弃短期博弈心态,将合规建设嵌入供应链全流程,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