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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实务要点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3分钟 8 次阅读

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实务要点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案件走向。许多权利人误以为全部举证责任均由己方承担,但法律对此设有特殊规则。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结合实务经验,解析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

【一、基本案情】

  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科技公司持有一项新型电子元件发明专利,发现另一企业生产并销售类似产品。权利人自行收集了对方产品样品,但未能提供完整的侵权比对分析,导致诉讼初期证据不足。

  另一起案件涉及药品制造方法专利,权利人主张被告使用其专利方法生产同类药品。被告在诉讼中主动提供了完整生产记录,证明其采用不同工艺,最终未构成侵权。

【二、争议焦点】

  (一)专利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否完全由权利人承担?

  (二)在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三、法律分析】

  (一)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专利法》第65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赔偿数额的,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及损失。同时,《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权利人需证明以下内容:一是专利权有效且稳定,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等;二是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需进行技术特征比对。

  (二)特殊规则: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法》第66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此即【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该规则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主张的方法专利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二是被控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产品】。

  (三)权利人举证要点

  权利人需收集以下证据:一是专利有效性证据,如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二是侵权证据,包括侵权产品实物、销售发票、宣传资料、现场取证记录等;三是损失证据,如侵权规模、权利人产品价格下降等。

  (四)被告举证要点

  在新产品方法专利纠纷中,被告需提供其制造方法的完整技术方案,包括工艺流程、生产记录、设备运行数据等,以证明与专利方法存在实质性区别。若被告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可能被推定侵权。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权利人应主动完成初步举证,包括专利有效性及侵权产品落入保护范围的初步证据。若证据不足,法院可依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二)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纠纷中,法院首先审查权利人是否完成【初步举证】,即证明被告产品与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产品。若成立,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三)被告提供的制造方法证据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能够合理证明其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可认定侵权成立。

【核心要点】

● 专利侵权案件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权利人需证明专利权有效及侵权事实。
●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需证明其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
● 权利人应注重证据保全,及时申请法院查封侵权产品、调取销售记录。
● 被告若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旨在平衡双方诉讼能力,并非减轻任何一方的证明义务。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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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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