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库

外观设计授权前制造与销售的法律风险解析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8 次阅读

外观设计授权前制造与销售的法律风险解析

【一、基本案情】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处理了一起典型案例:某家具公司在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尚未公告授权时,便开始批量制造并销售该设计产品。随后,另一家竞争对手公司在该外观设计获得授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授权前的制造与销售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同时,该竞争对手还主张该家具公司授权后的持续销售行为亦构成侵权。

【二、争议焦点】

  (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前,制造或销售该设计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二)若授权前不构成专利侵权,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风险,如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授权前制造与销售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40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在授权公告日前,该外观设计尚未获得法律赋予的排他性权利。依据《专利法》第11条第2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于授权前不存在有效的专利权,不存在“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侵权基础。因此,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认为,单纯在授权前制造或销售行为,一般不构成专利侵权。

  (二)关于授权后继续销售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制造行为发生在授权前,授权后继续销售该产品,且该产品外观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则销售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因为授权后,专利权已生效,继续销售行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关于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风险。

  其一,若该外观设计同时构成《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美术作品,且授权前销售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52条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其二,若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已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他人恶意模仿制造,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关于先用权抗辩的问题。

  依据《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若制造行为发生在专利申请日前,且符合上述条件,可不构成侵权。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外观设计授权前制造或销售行为,一般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授权后继续销售可能构成侵权,需立即停止。

  (二)若外观设计同时包含著作权作品元素,或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授权前销售可能触发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

  (三)主张先用权抗辩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律师建议】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企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应谨慎控制制造与销售规模,避免授权后产生大量库存导致侵权风险。同时,建议在申请前做好现有设计检索,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外观设计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授权前制造或销售一般不构成专利侵权。
● 授权后继续销售授权前制造的产品,可能构成专利侵权,需立即停止。
● 若外观设计同时受著作权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授权前销售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 主张先用权抗辩需满足“申请日前已制造”且“仅在原有范围内”两个条件。
● 建议企业在授权前控制产销规模,并提前做好权利冲突排查。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山河律师
山河律师

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有法律问题?立即咨询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解答,首次咨询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