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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51.79亿反垄断罚单——平台经济的合规边界

2026-07-27 阅读约4分钟 7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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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

1.退还商家:强制扣除酒店订单储备金 1.22 亿元(全额返还酒店)2.没收违法所得:16.58 亿元(平台经济反垄断首次启用没收违法所得)3.行政罚款:35.21 亿元,按 2025 年境内营收 469.58 亿元的7.5%计取合计罚没处置总额:51.79 亿元

这是我国在线旅游行业反垄断第一案,罚款比例7.5%创平台经济历史新高。

一、违法事实的法律定性

携程被认定的两类垄断行为,分别对应《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限定交易)和第五项(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第一类是变相“二选一”。携程以“特牌”流量倾斜为诱饵,要求优质酒店独家合作,执行率高达90%以上。协议虽不写明“独家”,但业务经理口头传达“上其他平台就摘牌”,一旦违规便以降级、限流作为惩罚。这种以流量分配为核心的隐性控制机制,较之阿里、美团时期直接强制的“二选一”更为隐蔽。

第二类是强制“全网最低价”。携程要求跨平台经营的酒店给予全网最低价——“金牌”酒店比其他平台低20元或5%以上。更值得关注的是其技术手段:通过“调价助手”“挂牌通”等工具全天候监测竞品价格,未经商家同意强制调低价格。有酒店480元一晚的节假日房价被系统改成了130元。这种行为被独立认定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填补了价格控制类垄断行为的定性空白。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技术手段不能成为垄断行为的“挡箭牌” 。携程利用算法、数据工具实施的价格控制与排他安排,本质上仍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法律穿透技术外衣直击行为实质。

二、处罚逻辑的法治解读

本案是平台经济领域首次同时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三种处罚措施的案件。这一组合处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制度空间。

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是互联网平台重大垄断案件中首次突破。携程自2020年起持续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涵盖多年通过强制规则攫取的超额收益。罚款35.21亿元,按2025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69.58亿元的7.5%计取。对比阿里4%、美团3%,7.5%的罚款比例释放了明确的从重信号。

有观点认为7.5%已接近10%的法定上限。从律师视角看,这一比例的选择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携程行为的隐蔽性(隐性独家控制)、手段的技术性(算法调价工具)及危害的系统性(挤压整个酒店产业链利润),决定了其违法程度重于此前案件。

三、行业启示:平台经济的合规红线

已经划定

本案对平台企业的合规启示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流量优势不是垄断特权。 携程通过流量分配权胁迫商家放弃跨平台经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院长指出,这标志着反垄断执法对平台流量垄断行为的规制迈出关键一步。流量分配必须回归公平竞争,不能成为限制竞争的工具。

第二,“全网最低价”不是护身符。 消费者以为的“便宜”,可能是平台用垄断权力从商家身上“压榨”出来的。本案首次将“全网最低价”独立认定为违法,打破了“低价即正义”的认知误区。

第三,合规建设要从被动走向主动。 携程已公布19项整改措施,包括停止独家合作、废除全网最低价要求、下线调价工具、退还1.22亿元储备金等。但合规不应止于被罚后的整改,而应成为日常经营的基因。

结语

携程案是平台经济反垄断从“个案惩戒”走向“常态化监管”的缩影。它清晰地告诉所有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不是特权,依靠流量与算法限制竞争、压榨商家,必然触碰反垄断法律红线。罚的是垄断,护的是生态,赢的是市场。这记重锤,敲给携程,也敲给所有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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