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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过期后继续标注原专利号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指引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3分钟 7 次阅读

专利过期后继续标注原专利号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指引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此就专利过期后使用原专利号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解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后,原专利号的使用将直接触犯《专利法》相关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一、法律背景】

  专利权具有法定保护期限,根据《专利法》第42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依法终止,相关技术方案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实施。此时,若原专利权人继续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原专利号,会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仍受专利保护,既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为此,《专利法》第68条专门设定了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以遏制此类行为。

【二、核心规定】

  (一)《专利法》第42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

  (二)《专利法》第68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四)《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7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不得继续标注专利标识。

【三、实务要点】

  (一)专利过期后,必须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宣传材料上标注原专利号,否则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二)即使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免费实施,原专利权人仍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该技术仍受专利保护,包括使用“专利产品”“已申请专利”等误导性表述。

  (三)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罚款幅度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执法部门还将公告责令改正。

  (四)若假冒专利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可依据《专利法》第68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请求赔偿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

  (五)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数额较大的,可能触犯《刑法》第216条假冒专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律师提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提示:专利权人应在专利到期前及时清理产品标识,避免因疏忽继续标注原专利号而陷入法律纠纷。若已发现标注错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主动向执法部门说明情况、消除影响,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专利布局、专利无效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等复杂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专利过期后继续标注原专利号,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 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或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民事责任方面,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
● 情节严重时,可能触犯《刑法》第216条,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专利权人应在专利到期前停止使用原专利号,并清理相关标识,避免法律风险。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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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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