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诉讼不中止审理的应对策略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专利领域争议解决。针对【专利无效诉讼不中止审理】这一实务难题,我们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经验,提供专业分析。
【一、问题提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方常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试图中止案件审理。然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可能决定【不中止审理】。这导致被诉方需在诉讼中同时应对侵权指控,面临败诉风险与无效程序结果不确定的双重困境。如何在不中止审理的情况下有效维护权益,是当事人亟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二、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1. 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
2.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
3. 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
4.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二)《专利法》第45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三)《专利法》第47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三、深度分析】
(一)立法目的:平衡效率与公平
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不中止审理旨在防止被诉方恶意拖延程序。若一律中止,专利权人可能因无效程序周期长而无法及时获得救济。但该制度也要求法院在决定前,必须审慎评估无效请求的证据充分性,以兼顾被诉方的程序利益。
(二)实务判例:风险与应对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某号案中,被诉方以现有技术抗辩为由提出无效请求,但法院认为其证据仅为一份产品说明书,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故不中止审理。最终,被诉方因未能在诉讼中充分举证不侵权,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在(2020)京73民初某号案中,被诉方提交了多份在先专利文献,证明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法院虽未中止审理,但被诉方在诉讼中积极援引这些证据作为不侵权抗辩,最终获得胜诉。
(三)法律风险:判决与无效结果冲突
根据《专利法》第47条,若法院在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前判决侵权成立,且判决已执行,后续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原判决不具有追溯力。这意味着被诉方可能承担赔偿后无法追回损失。因此,在不中止审理时,被诉方必须主动采取预防性措施。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立即向法院申请明确不中止原因
我们建议您第一时间向承办法官询问不中止审理的具体理由,并请求法院出具书面说明。这有助于判断法院的审查重点,并针对性准备后续抗辩材料。
(二)全力推进无效宣告程序并补充证据
在诉讼期间,应【重点】收集证明专利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证据,如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国内外专利文献、销售记录等。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避免因证据不足被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
(三)在诉讼中提出不侵权抗辩或现有技术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62条,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我们建议您在诉讼中同步提交该抗辩,并附上技术对比分析报告,以降低侵权认定风险。
(四)申请法院对侵权判决附加条件
在极端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在判决主文中注明【本判决的履行以专利权最终有效为前提】。虽然法院通常不采纳,但该申请可作为程序性策略,为后续再审或执行异议留存依据。
(五)密切关注无效程序进展并申请中止
若在诉讼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无效请求并进入实质审查,可再次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并附上审查进展证明。部分法院在无效请求证据充分时会改变决定。
【律师提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核心要点】
● 法院不中止审理的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需重点审查被告证据是否充分。
● 被诉方应同步推进无效宣告程序与诉讼抗辩,重点收集证明专利无效的现有技术证据。
● 根据《专利法》第47条,若判决执行后专利被宣告无效,原判决不具有追溯力,被诉方需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 在诉讼中积极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第62条),可有效降低侵权认定风险。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