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诉讼不中止审理的应对策略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专利法律实务。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被诉侵权方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法院有时会决定不中止审理。这一情形常使当事人陷入被动。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提供以下专业分析与操作指引。
【一、法律背景】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方常以涉案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为由,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根据我国专利法律制度,法院是否中止审理,需综合考量专利权的稳定性、被诉侵权方提供的证据力度等因素。实践中,部分法院为避免诉讼拖延、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可能裁定不中止审理。这一做法对当事人,尤其是被诉侵权方,提出了更高的应对要求。
【二、核心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这意味着法院拥有裁量权,并非必须中止审理。
(二)《专利法》第45条
该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三)《专利法》第47条
该条明确,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这一规定对后续处理结果影响重大。
【三、实务要点】
(一)查明法院不中止审理的具体原因
我们建议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获取不中止审理的书面理由或口头说明。常见原因包括:被告提供的无效证据明显不足;专利权人已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显示专利权稳定性较高;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经实质审查,稳定性较强。
(二)继续推进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即使法院不中止审理,当事人也【不应】放弃无效宣告程序。我们团队建议,应围绕《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系统收集在先技术文献、公开出版物、使用公开证据等,及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必要时,可申请口头审理,争取有利结果。
(三)在侵权诉讼中积极行使抗辩权
当事人可在侵权诉讼中提出以下抗辩:其一,主张被诉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其二,主张先用权抗辩,依据《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其三,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依据《专利法》第62条,证明被诉侵权技术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
(四)密切关注程序进展并及时提交新证据
当事人应同步跟踪诉讼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展。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关键证据或收到审查决定,应立即向审理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据副本,请求法院在裁判时予以考量。
(五)评估判决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
若法院在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前先行判决侵权成立,而后续专利被宣告无效,依据《专利法》第47条,已执行的判决不具有追溯力。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申请暂缓执行或提供相应担保,以降低风险。
【四、律师提示】
专利无效诉讼不中止审理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和证据准备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程序并行处理方面拥有丰富实务经验。如您面临类似困境,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核心要点
●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有权裁量不中止专利侵权诉讼。
● 当事人应查明不中止审理的具体原因,并继续推进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重点收集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新颖性、创造性证据。
● 在侵权诉讼中,可依据《专利法》第62条、第75条等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或先用权抗辩。
● 如无效宣告程序取得新证据或决定,应及时提交法院,争取对裁判结果产生有利影响。
● 注意《专利法》第47条关于已执行判决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提前采取暂缓执行或提供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