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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先用权抗辩:申请前已销售产品是否免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5分钟 8 次阅读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先用权抗辩:申请前已销售产品是否免责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代理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发现,不少当事人在面对“申请日前的产品侵权”指控时,因对法律规则理解不清而陷入被动。以下结合现行法律,对此问题进行专业解析。

【一、风险预警】

  专利权人起诉时,常以专利证书为依据主张侵权。但若被控侵权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或使用,法律上存在【先用权】这一重要抗辩规则。然而,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先销售即免责”,忽视证据保全与法律要件,导致本可免责的情形被认定为侵权。我们务必明确:仅有“在先销售”的事实,并不自动豁免侵权责任,还需满足法定条件。

【二、常见误区】

(一)误认为“在先使用”等于“绝对免责”

  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产品在对方申请专利前就已生产销售,就必定不构成侵权。但根据《专利法》第75条第2项,先用权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才不视为侵权。超出原有生产规模或销售渠道,可能仍构成侵权。

(二)忽视证据的时效性与完整性

  许多企业在经营多年后,才收到侵权指控,此时原始生产记录、采购单据、销售合同等关键证据已丢失或残缺。无有效证据支撑,先用权抗辩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我们团队曾遇客户仅凭口头陈述主张先用权,最终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三)混淆“公开使用”与“秘密使用”

  若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仅在内部测试或小范围试用,未向公众销售或公开,可能不构成《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现有技术”,从而无法否定专利新颖性。先用权抗辩要求的是“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必要准备”,而非仅凭研发记录。

(四)误以为先用权抗辩适用于所有专利类型

  先用权抗辩主要针对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法律未明确规定先用权制度,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专利法》第75条的精神,但适用范围更窄,争议较大。

【三、法律后果】

(一)若不满足先用权条件,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依据《专利法》第11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即构成侵权。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依据《专利法》第71条,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1至5倍)。

(二)若先用权成立,则不视为侵权

  依据《专利法》第75条第2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此时,专利权人无权要求停止使用或赔偿,但被控侵权人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三)若证据不足,可能承担诉讼费用及对方律师费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败诉方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酌情判令败诉方赔偿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因此,贸然启动先用权抗辩而证据不足,可能导致额外经济损失。

【四、防范建议】

(一)建立完整的产品档案管理体系

  从产品研发立项起,即系统保存研发记录、技术图纸、采购合同、生产日报、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原始凭证。建议使用时间戳或公证方式固化电子证据,确保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随时调取。

(二)定期检索并监控相关专利动态

  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团队,对所在行业的核心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及时发现可能构成威胁的专利申请。若发现他人已申请相关专利,可依据《专利法》第45条在授权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的产品,立即评估专利有效性

  若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该产品本身可能构成《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可尝试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我们建议在收到侵权警告函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

(四)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时,严格限定规模

  若拟主张先用权抗辩,务必确保生产销售活动严格控制在【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规模】之内。不得扩建生产线、扩大销售区域或增加产量,否则可能丧失先用权保护。

(五)收到侵权指控后,避免主动停止生产

  在未确认先用权是否成立前,盲目停产可能导致市场损失。我们建议先咨询律师,评估抗辩成功率,再决定是否暂停生产或寻求和解。

【律师提示】

  建议提前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把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要件与证据规则,先用权抗辩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我们团队在专利侵权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可为您提供从证据保全、专利无效宣告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核心要点】

● 先用权抗辩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75条第2项,需满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或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两个要件。
● 举证责任在被控侵权人一方,关键证据包括生产记录、采购单据、销售合同等,需在专利申请日前形成并妥善保存。
● 超出原有规模的生产销售行为,不适用先用权,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外观设计专利不当然适用先用权抗辩,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 收到侵权指控后,建议立即委托律师评估专利有效性及先用权抗辩可行性,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更大损失。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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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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