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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与应对策略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5分钟 8 次阅读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与应对策略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代理大量专利侵权案件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现有技术抗辩】是当事人最常遇到且极易引发争议的核心法律问题。现有技术抗辩若成立,将直接导致侵权指控不成立,是被告方最有力的防御武器之一。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实务判例及操作指引三个维度,为您系统解析这一问题。

【一、问题提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被控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时,法院应如何审查与认定?该技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直接决定了侵权指控能否成立。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因对现有技术的范围、举证责任及比对规则理解不清,导致错失抗辩良机或陷入被动。因此,明确现有技术的定义、审查标准及举证策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
  该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这是界定现有技术范围的根本性条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公众所知】不仅包括出版物公开,还包括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公开,且无地域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2条
  该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这是现有技术抗辩的直接法律依据,赋予被控侵权人法定的抗辩权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该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该条明确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规则,即必须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单独比对,【禁止】将多份现有技术组合后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三、深度分析】

  (一)从立法目的看,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旨在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法保护的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发明创造,而非公有领域已知的技术。该制度允许被控侵权人直接以现有技术为由进行抗辩,无需先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从而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司法效率。

  (二)从实务判例看,各地法院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日趋严格。我们团队代理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23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应当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而非与多份现有技术的组合。若被控侵权人主张其技术方案与多份现有技术的组合相同,则不能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只能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此外,【公开使用】的认定是实践中的难点。例如,在【(2018)京73民初567号】案中,法院认为仅在内部技术交流会上的口头披露,若无证据证明该披露内容已为不特定公众所知,则不构成现有技术。

  (三)从法律风险看,若被控侵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知,则现有技术抗辩将不成立,法院将进入侵权比对程序。一旦认定侵权成立,侵权人可能面临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包括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等法律责任。若权利人恶意发起诉讼,被控侵权人可依据《专利法》第47条主张赔偿,但实践中【恶意诉讼】的认定门槛较高,风险依然集中在被告方。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全面检索】现有技术证据。被控侵权人应首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知网、万方等数据库,检索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科技论文、产品说明书等,寻找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技术方案。

  (二)【固定公开证据】。若主张使用公开或口头公开,需收集销售合同、产品实物照片、行业会议纪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处于【公众想获知即可获知】的状态。例如,产品在展会上的公开展示,应保留展会宣传册、参展合同及现场照片。

  (三)【进行单独比对】。将检索到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逐项比对。若两者相同或仅有【无实质性差异】的区别(如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则抗辩成立。若需将多份现有技术组合才能覆盖被诉技术方案,则抗辩不成立。

  (四)【提交书面意见】。在诉讼中,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现有技术抗辩意见书》,明确列出现有技术的公开时间、内容来源及与涉案专利的比对结果。同时,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技术比对问题进行专业说明。

  (五)【注意举证期限】。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可能面临【证据失权】的风险。若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期限内提交,应申请延期举证。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专利侵权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涉及现有技术抗辩的复杂案件。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收到侵权指控后,第一时间启动现有技术检索与证据固定工作,以争取诉讼主动权。

【核心要点】
● 现有技术抗辩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6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 比对规则:必须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单独比对,禁止组合多份现有技术。
●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及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且无地域限制。
● 被控侵权人应全面检索并固定证据,确保证明该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处于公众可获知的状态。
● 若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被控侵权人仍可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挑战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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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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