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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抗辩的法定路径与实务操作要点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5分钟 12 次阅读

专利侵权抗辩的法定路径与实务操作要点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典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某科技公司被诉侵犯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权,对方要求停止生产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经我们团队介入,通过专利无效宣告与现有技术抗辩相结合的策略,最终促使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抗辩中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的关键作用。

【一、基本案情】

  我们团队代理的某电子设备制造企业(下称“我方客户”)收到法院传票,被某专利权人起诉侵犯其“智能控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主张我方客户生产销售的某型号控制器完全落入其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我方客户认为自身产品采用的是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且已委托第三方进行合法采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围绕专利有效性、技术方案比对以及合法来源等问题产生激烈争议。

【二、争议焦点】

  (一)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有效性,能否通过宣告无效程序从根本上否定侵权指控。

  (二)我方客户的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及能否依据现有技术抗辩或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专利有效性的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我们团队检索发现,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有公开销售记录,其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我们据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该专利被全部宣告无效。依据《专利法》第47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侵权指控的基础随之丧失。

  (二)关于未落入保护范围的抗辩

  《专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我们通过技术特征逐一比对,发现我方客户产品中【关键控制模块】采用完全不同的电路结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关于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我们团队收集了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行业标准文献和技术手册,证明我方客户使用的技术方案已在申请日前被公开披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四)关于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客户提供了完整的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供货商资质文件,能够证明产品来源合法且我方客户主观上不知道侵权。法院据此认定我方客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裁判规则/处理要点】

  (一)专利侵权抗辩应优先审查专利有效性,若专利存在新颖性或创造性缺陷,可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彻底瓦解侵权指控。根据《专利法》第45条,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准备充分的对比文献证据。

  (二)技术特征比对必须严格依据权利要求书,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根据《专利法》第64条及司法解释,只要被诉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中任何一个技术特征,或存在一个以上不相同也不等同的特征,即不构成侵权。

  (三)现有技术抗辩与合法来源抗辩是重要的防御手段。根据《专利法》第62条和第70条,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技术文献,以及采购合同、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证据不足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

【核心要点】

● 专利侵权抗辩的首选策略是宣告对方专利无效,依据《专利法》第45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无效后侵权指控自始不成立。
● 技术特征比对采用全面覆盖原则,依据《专利法》第64条及司法解释,只要缺少一个技术特征或存在实质性差异即不构成侵权。
● 现有技术抗辩需证明被诉技术方案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依据《专利法》第62条。
● 合法来源抗辩要求提供完整采购凭证且主观不知情,依据《专利法》第70条,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可能需停止使用。
● 证据不足时应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逾期举证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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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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