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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维权胜诉:物权登记与诉讼时效分析

2026-06-11 阅读约2分钟 9 次阅读

集体土地维权胜诉:物权登记与诉讼时效分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起跨省物权保护纠纷案中,代理某经济合作社(简称“某经合社”),成功通过广东省中山市两级法院诉讼,追回被占集体土地并获租金赔偿89万余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土地权属、诉讼时效及赔偿标准,我们律师团队紧扣法律条文,最终取得二审改判支持。

争议焦点一:土地权属争议。对方主张某经合社的土地证登记有误,实际权属应归第三方。我们依据【民法典第209条】指出,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即发生效力,某经合社持有的合法土地证应推定为其享有所有权。对方若主张登记错误,需承担举证责任。此外,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作出【中府行复〔2023〕号】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土地证,进一步巩固了权属基础。

争议焦点二:诉讼时效抗辩。对方称某经合社早在2016年就应知晓土地被占,起诉已超时效。我们提出,土地边界无明确标识,权利人单凭肉眼难以判断被占土地是否在地界内。依据【民法典第196条】,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某经合社直至2020年测量时才明确知晓被占事实,起诉未超时效。

争议焦点三:赔偿标准异议。对方主张按农业用地标准计算租金损失。我们参照侵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主张按工业用地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真实反映土地市场价值。法院采纳此观点,支持按工业用地标准赔偿。

最终,中山中院于2024年11月作出【(2024)粤20民终号】终审判决,维持返还土地判项,并明确各被告责任份额,判决支付占有使用费共计89万余元。

本案启示:物权登记是主张权利的核心基石;持续性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需结合权利人实际知晓时间判断;赔偿标准可参照侵权人转租收益确定。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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