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库

专利在申请过程中被盗,如何依法维权

2026-06-30 阅读约4分钟 1 次阅读

专利在申请过程中被盗,如何依法维权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结合实务经验,对专利在申请过程中被盗这一争议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解析。

【一、问题提出】

  专利在申请过程中被盗,是指他人在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尚未获得授权公告前,擅自实施或披露该专利技术的行为。此时,专利尚未获得正式授权,权利人面临【保护真空期】的法律风险,如何依法维权成为实务中的核心争议问题。

【二、法律依据】

  (一)《专利法》第13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条款为【临时保护】制度的核心依据,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的期间。

  (二)《专利法》第68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除专利法第60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三、深度分析】

  (一)立法目的:填补授权前的保护空白。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以公开换保护】,但在申请日至授权日之间存在时间差。立法者设立临时保护制度,旨在平衡申请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他人利用授权前的空档期无偿实施申请人已公开的技术方案。

  (二)实务判例:临时保护费与侵权赔偿的区分。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XXX号案中,法院明确: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他人实施该技术的,不构成专利侵权,但申请人有权要求支付【合理使用费】;授权后,他人继续实施则构成侵权,可主张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因此,被盗用行为发生在授权前的,只能主张临时保护费,而非侵权赔偿。

  (三)法律风险:举证困难与时效风险。申请人需承担【技术来源在先】的举证责任,包括研发记录、设计图纸、邮件往来等证据,否则可能因无法证明在先发明而败诉。此外,临时保护费的诉讼时效自授权日起算,若未及时维权,可能丧失胜诉权。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固定在先技术证据。第一时间收集并公证研发过程中的实验记录、设计草图、会议纪要、技术交底书等,形成完整的【技术研发时间链】。

  (二)收集侵权证据。通过购买侵权产品、网页截图、公证取证等方式,固定对方在申请日至授权日期间使用该技术的事实证据,包括产品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生产现场照片等。

  (三)发送律师函并协商。我们团队建议先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明确要求停止实施并支付临时使用费,同时保留沟通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四)向专利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若协商不成,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调解,请求确认使用费数额。

  (五)提起临时保护费诉讼。若调解无效,应在授权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支付合理使用费。我们提醒:在诉讼中应明确区分【临时保护费】与【侵权赔偿】的法律性质,避免主张错误导致败诉风险。

【核心要点】

  ●专利在申请过程中被盗,授权前只能主张【临时保护费】,授权后则构成侵权,可主张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
  ●临时保护费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13条,诉讼时效自授权日起算,时效为两年。
  ●维权核心在于举证在先技术研发记录,建议从研发初期即规范保存实验数据、设计图纸等证据。
  ●协商、行政调解与诉讼是主要维权路径,其中诉讼需注意区分临时保护费与侵权赔偿的不同法律适用。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武汉律师事务所 | 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专注商事诉讼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有法律问题?立即咨询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解答,首次咨询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