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用权成立的核心要件与证据规则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结合实务经验,就专利先用权成立的法律路径与操作要点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或个人在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一、基本案情】
我们假设如下案例:甲公司于2021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新型包装设备专利,并于2022年1月获得授权。乙公司在2020年10月已采购该设备所需核心部件并完成样机组装,但未申请专利。2022年5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乙公司。乙公司主张其享有专利先用权,但未能提供完整的研发记录和采购凭证,最终法院未支持其先用权抗辩。
【二、争议焦点】
(一)乙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是否成立?
(二)乙公司后续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否超出“原有范围”?
【三、法律分析】
(一)先用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我们团队认为,【必要准备】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已完成产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等关键技术资料的制作;二是已购置专门用于生产该专利产品的设备、原材料,并完成调试或试生产。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XXX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在申请日前已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完成安装调试,属于“已作好必要准备”。
(二)“原有范围”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生产规模,或者依据申请日前的生产准备所能达到的生产规模。
我们强调,【注意】若企业在专利授权后扩大生产线、增加销售区域或提升产能,则超出原有范围的部分仍构成侵权。例如,乙公司若在专利申请日前仅具备年产1000台设备的能力,后扩产至5000台,则超出部分不享有先用权保护。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主张先用权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我们建议当事人重点收集以下三类证据:
1. 时间证据:专利申请日前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用以证明技术使用行为早于申请日;
2. 技术证据:设计图纸、研发日志、实验报告、产品样品照片等,用以证明技术方案已实际形成;
3. 范围证据:申请日前的生产记录、销售台账、库存清单等,用以证明原有生产规模。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先用权抗辩不要求技术已公开使用,但必须完成实质性实施准备。仅持有技术方案而未进行任何生产或采购行为,不构成先用权。
(二)先用权范围不得通过后续转让、许可等方式扩大。即使用先权人将技术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不得主张先用权抗辩。
(三)先用权人应主动固定证据,包括公证保全采购记录、封存样品、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等,以应对未来可能的诉讼。
【五、律师建议】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企业在技术研发初期即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对研发过程、采购行为、生产记录进行全程留痕。若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应立即收集申请日前的相关证据,并评估自身是否满足“必要准备”与“原有范围”两项核心要件。如证据充分,可依法提出先用权抗辩;如证据不足,应及时调整生产策略或寻求和解。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专利先用权成立需同时满足“在申请日前已作好必要准备”和“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两个条件。
● “必要准备”包括完成技术资料制作或购置专用设备并完成调试。
● “原有范围”以申请日前的实际生产规模或准备所能达到的规模为限。
● 主张先用权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时间、技术、范围三类证据。
● 先用权不可转让或许可,受让人不能主张先用权抗辩。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