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期间遭遇侵权如何维权处理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典型案例: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智能杯盖”的实用新型专利,在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审查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大规模生产和销售仿冒产品。甲公司陷入两难:专利效力尚未确定,能否主张侵权?如何维权?
【一、基本案情】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代理的甲公司,其“智能杯盖”专利正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乙公司在明知该专利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实施制造、销售行为。甲公司遂委托我们团队介入处理,在专利效力未定期间寻求法律救济。
【二、争议焦点】
(一)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期间,涉案专利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作为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
(二)若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此前已作出的侵权判决或行政处理结果是否应当被撤销或调整?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专利无效宣告审查期间的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该条款同时在第2款明确,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以及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认为,在无效宣告审查期间,专利尚未被正式宣告无效,因此专利权人仍可依据《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主张权利。法院或专利行政部门在审理侵权案件时,通常会中止审理,等待无效宣告结果,但权利人仍有权申请诉前禁令或财产保全。
(二)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专利法》第64条,认定侵权需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若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被告无合法抗辩事由,则构成侵权。在无效期间,法院或行政机关仍可依据现有权利要求进行初步判断,但最终处理结果可能受无效宣告结论影响。
(三)关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若专利在侵权诉讼中被宣告无效,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或撤销原判决。但若侵权人已履行判决义务,根据《专利法》第47条第2款,已执行的判决不因无效宣告而当然恢复,仅对未执行部分产生终止效力。因此,权利人需在诉讼中充分评估专利稳定性,避免后续风险。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总结以下三项可操作规则:
(一)【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专利无效审查期间,若发现侵权证据确凿,权利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查封侵权产品、冻结被告账户,防止损失扩大。
(二)【主动提交稳定性分析】向法院或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有效性分析报告,说明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较低,争取法院不中止审理,或加速行政审查程序。
(三)【约定追溯条款】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若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侵权方已支付的赔偿款不予退还,或双方互不追究,以锁定已获利益。
【核心要点】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期间,专利仍具有推定效力,权利人可依法主张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可能中止诉讼,但权利人可申请财产保全和诉前禁令以控制风险。
●若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已执行的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但未执行部分终止执行。
●权利人应在诉讼中主动提交专利稳定性报告,争取法院不中止审理。
●和解协议应明确约定无效宣告后的权利义务归属,避免后续纠纷。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