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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全流程操作指南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3分钟 9 次阅读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全流程操作指南

【一、基本案情】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发现竞争对手持有的“智能穿戴设备”专利,其核心技术早在申请日之前就已在一场国际展会上公开展示。该公司因被该专利持有人起诉侵权,面临高额赔偿风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科技公司委托我们团队就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二、争议焦点】

  (一)该专利是否因丧失新颖性而应被宣告无效?

  (二)如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专利技术已在申请日前公开?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新颖性的认定标准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同时,该条第5款明确:“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若该专利技术已在展会中公开演示,即构成“为公众所知”,丧失新颖性。

  (二)关于无效宣告的法定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理由包括: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技术内容;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

  (三)关于证据的认定规则

  我们团队在办理本案时,收集了展会公开报道、参展手册、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规定,无效宣告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公开时间必须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且内容需足以证明该技术已为公众所知。

【四、裁判规则/处理要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宽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无需与专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但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二)证据链必须完整:仅凭单一证据往往难以推翻专利有效性,建议形成“时间线+技术内容+公开渠道”的闭环证据链。例如,展会证据需同时提交主办方证明、公开报道及现场视频。

  (三)请求书撰写须严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号、理由及证据。理由部分需逐项对应《专利法》第22条、第26条等具体条款,不得笼统表述。

【律师建议】

  专利无效宣告是应对恶意诉讼、打破技术壁垒的有效法律武器。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提醒:在启动程序前,务必全面检索现有技术文献,确保证据公开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同时注意法定时效,被侵权方应在收到侵权指控后尽快行动。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专利无效宣告的核心依据是《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以及第45条关于无效程序的规定。
● 申请无效宣告无需与专利存在利害关系,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
● 证据收集是决定性环节,必须形成完整的公开时间与内容对应的证据链。
● 无效宣告请求书须逐条引用《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文,避免笼统表述。
● 成功宣告无效后,原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侵权诉讼将失去权利基础。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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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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