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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前生产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3分钟 5 次阅读

专利授权前生产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经常接到客户关于“专利授权前已生产的产品是否侵权”的咨询。这一问题涉及专利法的时间效力与保护范围,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以下结合案例与法律条文为您详细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23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23年11月获得授权。在申请日之后、授权日之前,乙公司已在市场上销售与甲公司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乙公司则主张其在专利授权前已生产销售,不应构成侵权。

【二、争议焦点】

  (一)在专利授权之前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二)专利权人能否就授权前的使用行为主张权利?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专利授权前行为的侵权认定

  根据《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该条款明确以“专利权被授予后”为侵权时间起点。因此,在专利授权日之前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没有发明专利的“公布阶段”,其在授权前的行为更不构成侵权。本案中,乙公司在甲公司专利授权日前销售产品,不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二)关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特殊规则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条款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因为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公布后至授权前构成“临时保护期”。在此期间,他人实施该发明的,虽不构成侵权,但专利权人可在授权后要求支付合理使用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适用上述临时保护规则,因其在授权前未公开,他人无法知悉专利内容,故法律未设定授权前的使用费支付义务。

  (三)关于授权后继续生产行为的侵权认定

  若乙公司在甲公司专利授权日后继续生产、销售相同产品,则该行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第65条,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专利权人可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技术特征比对,确认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精确区分时间节点:侵权判定以专利授权日为界限,授权日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授权日后的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明确专利类型差异:发明专利存在“临时保护期”,可主张合理使用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此规则,授权前行为完全不构成侵权。

  (三)注重证据保全与比对:专利权人若主张授权后侵权,应收集授权日后的生产、销售证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特征比对,依据《专利法》第64条确定保护范围。

【核心要点】

● 专利授权日前生产、销售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11条。
● 发明专利在公布后至授权前,权利人可依《专利法》第13条主张合理使用费,但非侵权责任。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临时保护期,授权前行为完全合法。
● 授权日后继续生产或销售,则构成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 建议企业在专利授权前谨慎评估风险,避免授权后继续实施相同技术方案。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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