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库

专利申请前已存在产品的侵权认定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6分钟 10 次阅读

专利申请前已存在产品的侵权认定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代理大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发现,许多当事人面临一个共同困惑:自己长期生产销售的产品,突然被他人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而该产品在对方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存在。此类情形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依据专利法律制度的特殊规定予以辨析。

【一、问题提出】

  本案核心争议法律问题为:在他人专利申请日之前,当事人已经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否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特别是当该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时,当事人能否依据【先用权】制度免除侵权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

  该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5条

  该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此为【先用权】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该条进一步明确,【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当事人主张先用权抗辩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三、深度分析】

(一)立法目的:平衡专利权人与在先使用者的利益

  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以公开换保护】,鼓励发明创造的同时促进技术进步。但若对专利权保护无限延伸,将损害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合法使用该技术的第三人利益。先用权制度正是为了平衡这种利益冲突:既保障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又保护在先使用人基于信赖利益形成的既有生产经营秩序。例如,某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生产线后,若因他人后来申请专利而被迫停产,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实务判例:先用权抗辩的审查重点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先用权抗辩时,重点围绕以下三个要素:

  1. 时间要素:当事人必须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234号案中,法院认定当事人提供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发票】及【生产日报表】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实际生产相关产品,故支持其先用权抗辩。

  2. 范围要素:当事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超出原有生产规模、新增生产线或扩大销售区域,均可能被认定为超出先用权范围。例如,在(2019)粤知民终567号案中,法院查明当事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生产规模扩大至原有规模的3倍,认定其超出先用权范围,构成侵权。

  3. 技术来源要素:当事人必须证明其技术来源合法、独立,并非通过抄袭、窃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若当事人无法说明技术来源,或证明其技术来源于专利权人,则先用权抗辩通常不被支持。

(三)法律风险:举证责任与证据效力

  主张先用权抗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且举证标准较高。常见风险包括:

  1. 证据不足风险:仅凭单张采购单或无日期的样品,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例如,某企业仅提供一张发票,但发票日期在专利申请日后,法院不予采信。

  2. 范围失控风险:当事人在专利申请日后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销售渠道,可能导致先用权抗辩失败。例如,某企业在专利申请日前仅有1条生产线,专利申请日后新增2条生产线,法院认定超出原有范围。

  3. 技术对比风险:若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差异,可能不构成相同产品,先用权抗辩失去前提。例如,某企业生产的产品仅包含专利技术中的部分特征,但未覆盖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无需主张先用权。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立即评估专利有效性

  收到侵权指控后,应首先核查对方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检索,分析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寻找无效宣告的突破口。

(二)全面收集先用权证据

  重点收集以下三类证据:

  1. 生产证据:包括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方案文档、原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发票、生产日报表、产品入库单等,需确保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

  2. 销售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单、产品宣传资料、展会参展记录等,需能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

  3. 准备证据:若尚未实际生产,需提供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必要准备证据,如厂房租赁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试生产报告等。

(三)固定证据链并公证

  所有证据材料应通过【公证保全】方式固定,防止因证据灭失或对方质疑真实性而丧失效力。对于电子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应及时进行网页公证或数据提取公证。

(四)审慎评估原有范围

  在专利申请日后,应严格控制生产规模、销售区域及产品类型,不得超出专利申请日前的范围。若确有扩大生产的必要,应事先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可能落入侵权风险。

(五)主动协商或启动法律程序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主动向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发送律师函,说明先用权情况,要求撤回侵权指控。若协商不成,应积极应诉,在诉讼中提出先用权抗辩,并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

【核心要点】

●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必要准备的,可依据《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主张先用权抗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主张先用权抗辩的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时间、范围及技术来源的合法性。
● 先用权仅限于【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及设备能力,超出该范围将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 收到侵权指控后,应同步评估专利有效性和自身证据情况,避免因举证不足或范围失控导致败诉。
● 先用权抗辩是防御性策略,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成证据收集、范围界定及诉讼应对,以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在专利侵权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先用权抗辩的举证与策略制定,欢迎咨询。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山河律师
山河律师

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有法律问题?立即咨询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解答,首次咨询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