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被告的五大核心抗辩理由与法律依据
【一、核心问题】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为您解答: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可以依据哪些法律理由进行抗辩,以有效应对侵权指控并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二、问答解析】
(一)问:我被告专利侵权,能否主张原告的专利无效来抗辩?
答:可以。专利无效抗辩是被告最常用的策略之一。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具体可依据《专利法》第22条,证明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例如,若原告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外公开销售或使用,被告可提交销售记录、公开出版物等证据,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依据《专利法》第47条,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侵权指控即不成立。
(二)问:我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不完全相同,能否主张不侵权?
答:可以主张【不侵权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告应逐项比对技术特征,证明自己的技术方案缺少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一必要技术特征,或存在实质性差异。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作为证据。
(三)问:我在原告专利申请前就已生产该产品,能否继续生产?
答:可以主张【先用权抗辩】。依据《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被告需举证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完成实质性生产准备(如购买设备、原材料、完成设计图纸等),且后续生产未超出原有规模。例如,提供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记录、设备采购合同、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据。
(四)问:我是零售商,从正规渠道进货销售,不知是侵权产品,要赔钱吗?
答: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依据《专利法》第77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需提供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客观证据】证明产品来源合法。但需注意,该抗辩仅免除【赔偿责任】,被告仍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义务。若被告在收到侵权通知后继续销售,则可能丧失该抗辩权。
【三、要点总结】
● 专利无效抗辩:依据《专利法》第45条、第22条,证明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 不侵权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通过技术特征比对证明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先用权抗辩:依据《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实施或做好实施准备,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 合法来源抗辩:依据《专利法》第77条,证明产品来源合法且主观不知情,可免除赔偿责任。
【四、律师提示】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提醒您:专利侵权抗辩的证据准备至关重要,建议在收到侵权警告函或起诉状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开展证据保全与法律分析工作。每种抗辩理由均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举证责任,盲目抗辩可能导致败诉风险。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策略与全程代理服务。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