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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开庭对方拒绝调解的应对策略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8 次阅读

专利侵权开庭对方拒绝调解的应对策略

作为长期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团队,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注意到,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少当事人寄希望于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但当开庭时对方明确拒绝调解,许多权利人便陷入焦虑,担忧案件走向不明。事实上,调解并非专利侵权案件的必经程序,对方拒绝调解后,案件将直接进入庭审实质审理阶段,这反而可能为权利人提供更清晰的维权路径。

【一、法律背景】

  我国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调解作为诉讼中的可选程序,旨在节约司法资源、促成双方和解,但并非强制性前置环节。《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因此,若一方明确拒绝调解,法院不得强制调解,必须依法转入审判程序。这一制度设计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也避免因调解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二、核心规定】

  (一)《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该条文确立了调解的自愿原则,明确拒绝调解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

  (三)《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意味着调解失败后,法院不得以调解未成为由中止或拖延审判。

【三、实务要点】

  (一)立即固定关键证据并申请技术鉴定
  对方拒绝调解时,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权利人应立即整理现有证据,重点包括专利证书、侵权产品实物或照片、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等。若技术特征比对存在争议,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尽快向法院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特征比对鉴定,形成客观的鉴定报告。

  (二)围绕侵权构成要件准备庭审辩论提纲
  庭审辩论应紧扣《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我们建议从【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两个维度展开论述,并制作对照表,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对方产品逐一比对。

  (三)严格把控举证质证环节的时效与格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提示,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注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并按法院要求的份数提交。对对方证据,应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逐一审查,发现矛盾点立即提出书面质证意见。

  (四)评估判决结果后及时决定是否上诉或申请执行
  若一审判决支持我方主张,但对方拒不履行,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判决结果不理想,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准备上诉状,重点指出一审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并附上新证据(如有)。

【四、律师提示】

  专利侵权诉讼中,调解失败并非终点,而是审判程序全面展开的起点。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在开庭前就应做好【调解失败预案】,包括证据固定、专家证人储备、赔偿计算方案等。若您正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从侵权比对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核心要点】
● 调解非专利侵权诉讼的必经程序,对方拒绝调解后法院应依法及时判决。
● 庭审核心是围绕《专利法》第11条和第65条,完成侵权构成要件的证明与赔偿数额的举证。
● 证据固定与技术鉴定是胜诉关键,应优先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
● 判决后15日内是上诉期,逾期未上诉则判决生效,可申请强制执行。
● 建议在立案阶段即制定调解失败应对策略,避免被动应对。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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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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