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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和解后能否继续使用专利

2026-06-30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8 次阅读

专利侵权和解后能否继续使用专利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典型案件:某科技公司因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被专利权人起诉侵权。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但协议中仅约定了赔偿金额,未明确授权该公司继续使用涉案专利技术。该公司在支付赔偿后自行恢复生产,再次被专利权人起诉。

【一、基本案情】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受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A公司生产的一款设备,其核心结构被B公司指控侵犯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A公司一次性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但协议未就A公司后续能否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作出任何规定。A公司支付赔偿后,认为纠纷已了结,继续生产销售同类产品。B公司随即再次提起诉讼,主张A公司构成重复侵权。

【二、争议焦点】

  (一)专利侵权和解后,侵权方能否依据和解协议当然获得继续使用专利的权利?

  (二)若和解协议未明确授权使用,侵权方继续使用是否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三、法律分析】

  (一)和解协议的性质决定后续使用权的来源。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等条款。和解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其效力范围以双方明确约定的内容为限。若协议中未包含专利许可授权条款,则不能推定侵权方已获得继续使用的权利。

  (二)专利权的排他性决定未经许可不得实施。根据《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和解协议仅解决已发生的侵权赔偿问题,并不自动解除专利权的排他效力。侵权方继续实施专利,仍须取得专利权人的明确许可。

  (三)未约定使用权的法律后果。根据《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和解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构成新的独立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再次主张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且法院在认定重复侵权时,通常会加重处罚力度。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明确约定优先原则。和解协议中若明确约定专利许可使用条款,包括使用范围、期限、地域及许可费标准,则侵权方可在约定范围内合法使用。

  (二)无约定则不得使用。和解协议未涉及专利使用授权时,侵权方不得以“已和解”为由继续实施专利,否则将构成新的侵权。

  (三)补充协商是唯一路径。若侵权方确有继续使用需求,应主动与专利权人协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许可类型(普通许可、独占许可等)、许可费及违约责任,避免再次涉诉。

  (四)重复侵权的加重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和解后再次侵权的行为,法院可能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适用《专利法》第71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计算赔偿基数时给予1倍以上5倍以下的倍数赔偿。

【核心要点】

● 专利侵权和解协议仅解决已发生的侵权赔偿问题,不自动赋予侵权方后续使用专利的权利。
● 和解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专利许可使用条款的,侵权方继续使用专利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 侵权方如需继续使用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使用条件。
● 和解后再次侵权,法院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加重侵权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 建议在和解谈判阶段,将专利许可使用作为核心条款写入协议,避免后续争议。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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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东开律所_光谷商事法律服务专家_企业法律顾问_股权纠纷_知识产权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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