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优先使用权的行使条件与实务操作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结合实务经验,系统梳理专利侵权纠纷中【优先使用权】的适用规则与操作要点,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法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5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若干情形,其中第(二)项即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该条款旨在平衡专利权人与在先使用人的利益,防止专利权被滥用,保护在先使用人在专利授权前已形成的正当商业利益。
实践中,优先使用权常被误认为“免责金牌”,实则适用条件严格,举证责任沉重。我们团队提示:该权利并非无限扩张,其核心在于“原有范围”的界定与“在先使用”事实的证明。
二、核心规定
(一)法律依据
1.《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对“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作出了细化规定,包括:(1)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二)适用条件要点
优先使用权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时间条件:在先使用行为必须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且该行为具有持续性或已作好充分准备;
2. 范围限制:继续制造、使用的规模不得超过专利申请日前的原有范围,不得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技术方案;
3. 主体限制:优先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企业整体或营业部分一同转移。
三、实务要点
(一)证据收集是核心
我们团队建议当事人重点收集以下几类证据:
1. 生产记录:包括生产日报、排产单、出库单等,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开始制造相同产品;
2. 采购凭证: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记录,证明已为生产准备必要物料;
3. 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工艺文件、技术标准等,证明已完成技术准备;
4. 销售凭证: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证明产品已进入市场流通。
【注意】证据应当形成完整链条,单一证据难以单独证明在先使用事实。建议对原始凭证进行公证保全,防止证据灭失。
(二)原有范围的界定
“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设备能力及技术方案。我们团队提醒:不得以增加生产线、提高产能等方式突破原有范围。若需扩大生产,应另行取得专利权人许可或通过技术改进规避侵权。
(三)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1. 协商阶段:向侵权方发出书面函件,附上在先使用证据,主张优先使用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指控或撤回行政投诉;
2. 行政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专利管理部门提交优先使用抗辩材料,请求中止侵权处理程序;
3. 诉讼阶段: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优先使用权作为【不侵权抗辩】事由提出,由法院综合审查。
四、律师提示
优先使用权并非自动享有,需由使用者主动主张并承担举证责任。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妥善保存技术研发、生产制造、采购销售等全流程记录,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便在专利纠纷中及时调取有利证据。
如您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或需要运用优先使用权进行抗辩,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 核心要点
● 优先使用权依据《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适用于专利申请日前已开始制造或准备制造的当事人。
● 适用条件严格: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作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 证据是核心:需提供生产记录、采购凭证、技术资料等形成完整链条,建议公证保全。
● “原有范围”指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与设备能力,不得扩大。
● 优先权需主动主张,可在协商、行政投诉或诉讼中作为不侵权抗辩事由提出。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